摘要:
(一)要严把政策关。“债转股”是国企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企双赢的重大政策选择。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把好政策关,严格遵照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定的五项基本条件和范围,优选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名单,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审时度势,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防止一些企业借“债转股”大规模逃债、赖债。商业银行要将“债转股”、推动企业转制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突破口,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以最大限度保全信贷资产。
(二)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债转股”是国家帮助国企脱困、扶持国企发展的一项优惠政策,其目的是要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使企业能最大限度恢复市场价值,实现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实施“债转股”,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
(三)要注重防范风险。“债转股”在化解原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同时,要防范一些新的风险:一要注意政府审批行为的风险。“债转股”是一个充满商机的商业化运作过程,要防止其变成一种层层申报、审批的官僚化刻板程式。二要防范道德...
(一)要严把政策关。“债转股”是国企解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实现银企双赢的重大政策选择。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把好政策关,严格遵照经贸委和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定的五项基本条件和范围,优选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名单,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审时度势,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防止一些企业借“债转股”大规模逃债、赖债。商业银行要将“债转股”、推动企业转制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突破口,配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转股”,以最大限度保全信贷资产。
(二)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债转股”是国家帮助国企脱困、扶持国企发展的一项优惠政策,其目的是要通过市场化的运作,使企业能最大限度恢复市场价值,实现市场价值的最大化。因此,实施“债转股”,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
(三)要注重防范风险。“债转股”在化解原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同时,要防范一些新的风险:一要注意政府审批行为的风险。“债转股”是一个充满商机的商业化运作过程,要防止其变成一种层层申报、审批的官僚化刻板程式。二要防范道德风险。如果政府干预过多就使企业视“债转股”为政府的恩赐,从而把“债转股”看作是一次“债务豁免”、“债务核销”,产生赖债、逃债的思想,酿成道德风险。三是规避定价风险。在债权变股权时,要坚持市场的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定价,转让价要接近实际资产价值。四是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的“原地打转”的风险。转股企业如不在重组、转制上动“大手术”,“债转股”就会流于形式,规避这种风险的关键在于重组。五是防止转股面过宽的风险。要掌握一定的“度”,实施“债转股”及转股多少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能减息多少,关键要看企业未来的成长性、收益性会有多少,企业发展的潜力有多大。
(四)要坚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为避免“债转股”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银行因剥离心切而不加选择地推荐,保证“债转股”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强化和保证投资主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的独立评审权和自主决策权。对国家经贸委提出的建议名单,哪些企业可以转,哪些企业不符合条件暂不能转,一次能转多少,转让后采取何种退出方式等均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独立评审后确定,不搞硬性指定,不搞强行行政干预。
(五)要予以法律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依照国家政策成立的,其有关法律问题虽已渗透在“债转股”工作的每个环节中,但其地位和运作方式缺乏法律依据。针对“债转股”中遇到的法律障碍,我们必须用法律的手段加以妥善解决。应尽快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或者制订出台一部能一揽子解决“债转股”法律障碍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以尽早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与银行、企业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六)要充分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债转股”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企业的成长性、盈利性和投资价值不断提高,逐步被社会所认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中外投资者。二是由“债转股”企业的集团企业或母体企业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三是通过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券商推荐上市,以证券化的方式退出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国家也应充分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通道。
(七)要适当扩大“债转股”的投资主体。目前,我国“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只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其它商业银行暂不允许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转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股份制商业群体的崛起及信贷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除国有商业银行外的其它商业银行也以各种形式参与对国企的信贷支持,它们的现有不良资产虽远少于国有商业银行,但也面临着盘活和化解的迫切需要。如能适当扩大“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允许选择一些其它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应地剥离其不良资产,有利于帮助更多的国企解困,也有利于提高这些商业银行的运营效益和改善其市场竞争机制。
(八)要注意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实施“债转股”工作,涉及经贸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众多的部门和政府机关。要搞好“债转股”工作,只有各相关部门从长远、从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让国企早日脱困的目标,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办事,精诚团结,相互理解、配合、协作、协调,才能使“债转股”的成功运作获得保证。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