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全面推进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财政部等四部委于1999年6月1日联合下发了《企业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并选择了沈阳市等六个试点城市,展开试点工作,以期对《评价规则》和《操作细则》的实际效果进行检验,获得一些反馈意见。根据国家效绩评价工作的试点需要,沈阳市国资委于近期全面组织开展了对沈阳地区典型企业的实际评价工作,获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在参加此次试点工作过程中,通过企业作出的信息反馈及对于《评价规则》、《操作细则》的深入探讨,本人认为这套效绩评价体系,从总体上而言较为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效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效绩评价体系缺乏时效性,对于企业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明显
本套效绩评价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是以企业的实际指标数值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在得到相对数值后与该指标占的权重值相乘,最后将所有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出最终综合评价结果。制约本套评价体系时效性最关键因素就在于指标标准值的确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全面推进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财政部等四部委于1999年6月1日联合下发了《企业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企业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并选择了沈阳市等六个试点城市,展开试点工作,以期对《评价规则》和《操作细则》的实际效果进行检验,获得一些反馈意见。根据国家效绩评价工作的试点需要,沈阳市国资委于近期全面组织开展了对沈阳地区典型企业的实际评价工作,获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在参加此次试点工作过程中,通过企业作出的信息反馈及对于《评价规则》、《操作细则》的深入探讨,本人认为这套效绩评价体系,从总体上而言较为符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效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效绩评价体系缺乏时效性,对于企业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明显
本套效绩评价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是以企业的实际指标数值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在得到相对数值后与该指标占的权重值相乘,最后将所有指标的得分相加得出最终综合评价结果。制约本套评价体系时效性最关键因素就在于指标标准值的确定滞后。确定标准值的现行方法是在获取全部企业数据的基础上,采用统计手段确定出平均值作为标准值。以本次试点工作为例,评价的并非是企业1999年度的效绩情况,而是1998年度的效绩情况。其原因就在于企业的年度报表不能在本年度结束时马上报出(其中上市公司年度报表滞后现象尤为明显),再加上数据统计处理需要时间,这样使得标准值在下一年度中期才能产生,因而效绩评价工作的时效性也就难以保证。开展效绩评价工作的最终目的,一方面是资产所有者或管理当局对于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作出客观、准确和公正的综合评判,是对历史事实的一种总结;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总结历史,对企业提出指导性改进意见,促进企业改革与创新。比较而言,后者显得更加重要,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服务于后者的。此套评价体系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实现第二层目的——指导企业未来发展的实现。针对现行效绩评价体系中存在的时效性问题,本人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措施加以改进:
(1)采用预测值代替实际统计值作为标准值
现行评价体系缺乏时效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作为标准值的平均值,其获得需要数月时间,若平均值不是来源于实际统计,那么延时问题也就随之消失。采用预测值代替实际统计值方法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确定的预测值能够做到较为准确地反映全国企业的实际平均情况。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一方面是选择一种较为完备的预测方法,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考虑到在评价年度内总体经济形势、相关政策变化、市场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每个评价指标的预测值与实际值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由于评价体系中共选择了18个量化评价指标,每个指标的偏差应当符合随机分布,这样便使得总体评价结果的偏差大为降低。存在偏差的最终结果是被评价企业评价结果的整体移动。对于成本型指标,当预测值大于实际值时,评价结果便出现整体虚增现象,反之则导致整体虚减。效益型指标与上述成本型指标情况正相反。但是,无论是出现哪种虚增或虚减情况都没有影响到被评价企业的整体排序情况,并不影响企业间的横向比较。在发现偏差的整体方向以后,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将企业评价结果整体下调或上移,使企业个体的评价结果进一步趋于合理。
(2)采用连环替代确定评价标准值
使用此法评价企业效绩并不局限于企业的年度效绩评价,可以在年度内每个月对企业开展效绩评价工作,从而更为有效地指导企业的实际工作。连环替代法的核心思想是以上一个月份的实际统计平均值作为本月份的标准值,开展评价工作。目前沈阳地区已经开始试行企业月度快报模式,在本月中旬前便可得到上一个月的统计平均值,这一措施保障了评价标准值的及时获得。同时由于选择的是最临近月份的实际平均值,由于时间间隔相对较短,因而作为本月标准值与实际值间的误差较小。在出现重大意外情况时,实行例外管理措施,在上个月统计平均值的基础之上,根据影响的大小对其进行调整。
上述两种方法,总体而言均是以降低评价准确性为代价来提高评价结果时效性的,但付出的代价(降低准确性)却远小于获得的收益(提高时效性甚或实效性),因而依照成本效益原则,在实践中还是可行的。
二、固定权重不能满足多重评价主体需要,部分指标权重不尽合理
本套评价体系在权重设计上仍然沿用了传统的固定权重的方法。企业效绩评价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应该是多层次的,既要满足国家管理当局宏观调控需要,又要有利于微观层次上的企业自我评价,改进工作。依据受托责任理论,效绩评价需求主体应当包括资产所有者(在我国国有资产占据绝对比重情况下体现为国家)、重大利益相关方及企业自身。对于不同的需求主体,各个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是不一致的。例如,对于国家所有者而言,最注重资本金的保值和增值,将资本金的安全性放于首位,这一点在现行评价体系中指标权重的分配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于企业而言,最为关注当前的效益和长远的发展能力,净资产报酬率指标则应占据相对重要的地位。对于作为重大利益相关方显著代表之一的银行债权方而言,反映企业偿债能力指标的权重值就应相对突出。由此可见,一套固定权重值根本无法满足效绩评价工作中的实际需要。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需要,建立不同的权重体系。此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复杂,只要在效绩评价软件中建立需求主体识别语句,便可以使一套评价体系满足不同主体需求。此外还可以选用隐性权重法(在本人所著《AHP法与神经网络技术相结合的综合定权方法》一文中曾对此问题作过深入探讨)解决这一问题。隐性权重法不需要得出最终的权重结果,而是以权重矩阵的形式参与计算。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着评价样本难以确定等问题。
本套评价体系在权重分配上并没有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对于一些近年来国际上较为关注的诸如企业领导素质等一些指标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一点在企业的反馈信息中显得尤为明显,应当适当加以倾斜。
三、静态评价体系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
客观现实总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这就要求建立的评价体系应该具有不断变化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同时,也只有建立动态评价系统才能够真正保障国家宏观调控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保持高度灵敏性,适时调整经营战略,改善内部管理。
动态的评价系统就要求系统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值均要具有可变性。在传统的效绩评价体系中,不仅要明确每一个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还要明确知道该指标的权重值,一一对应关系必须十分明确。由于以上几方面的限制,决定了传统的效绩评价系统无法满足动态需求。在上述本人曾提及的AHP法与神经网络技术相结合的综合定权方法中,系统本身并不需要明确知道每一个指标的具体内容,只需建立“第一个指标、第二个指标……”等代号即可。同时,由于本方法建立的是隐性权重矩阵,因而也不需要明确指标与其权重值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客观现实发生变化时,需要调整的仅是评价样本集中的相关内容,因而较为容易实现动态评价。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