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5 作者:袁蓉丽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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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新《会计法》在赋予财政机关会计监督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您认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上述部门的监督有什么不同?答:政府若干个部门检查会计资料,手段大体一样,但任务各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会计资料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检查会计资料完成本部门的法定任务,如审计部门监督的主要目标是国有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税务部门监督的目标主要是纳税人税款解缴情况。财政部门检查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直接表现为履行会计管理职责,是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本身的检查。
记者: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以财政部门为主体来开展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范围和重点环节有哪些?
答:财政部门监督什么?答案是很明确的——《会计法》要求必须做到什么,不能做什么,就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中心目标和主要内容。会计监督的中心目标就是打假治乱,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门围绕这一目标所做的一切监督工作都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否依法设置...
记者:新《会计法》在赋予财政机关会计监督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您认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上述部门的监督有什么不同?答:政府若干个部门检查会计资料,手段大体一样,但任务各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会计资料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检查会计资料完成本部门的法定任务,如审计部门监督的主要目标是国有单位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税务部门监督的目标主要是纳税人税款解缴情况。财政部门检查会计资料、实施会计监督直接表现为履行会计管理职责,是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性本身的检查。
记者: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以财政部门为主体来开展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范围和重点环节有哪些?
答:财政部门监督什么?答案是很明确的——《会计法》要求必须做到什么,不能做什么,就是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中心目标和主要内容。会计监督的中心目标就是打假治乱,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门围绕这一目标所做的一切监督工作都属于会计监督的内容,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是通过会计账簿这一重要载体发现线索和查出问题的,即所谓查账。加强对依法建账情况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首要环节”。(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价值就在于其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是会计核算的前提。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是会计监督的“基础环节”。(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仅仅做到会计记录和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相符是不够的,何时记录(确认时间),以什么标准记录(计量方法),都需要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来执行,绝不能各行其是,把会计核算作为工具随意操纵。实践证明,检查人员往往是通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核算六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的核查,发现疑点查出问题的,这是会计监督的“关键环节”。(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是一门技术,需要经过专门教育和训练,不能把会计工作看成是简单的记账、报销、发工资,随便什么人都做得来。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今天,从事一些特定的职业,必须具有专门的资格,这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从实际工作看,一些单位会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在很大程度上是会计人员素质低造成的,会计人员无证上岗,也将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对会计人员资格的监管,是会计监督的“必要环节”。(五)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程序和质量的监督检查,一直是各级财政部门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权限的一项主要工作。前不久,财政部组织了对82家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的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质量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审计程序不到位,33家事务所存在未严格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偏小、审计方法不当等问题。二是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性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致使审计结论出现偏差,审计报告失实,一些企业会计信息重大失真问题未被充分揭示,出现重大遗漏。可见,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管,是财政部门必须兼顾的一个环节。
记者:新《会计法》在提高财政部门监督地位的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具体谈谈这一问题?
答:这些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出具结论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从立项到程序都是在法定范围内公开进行的,何时查、查什么、查多久、结果怎样等等,都要向被查单位有个交待,不能虎头蛇尾,也不能来去自由,想怎么查就怎么查,出具结论是检查程序的法定要求。但出具结论要注意对没有确凿证据的问题慎下结论,要确保检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是避免重复检查。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授权多个部门可以对会计资料实施检查,为了避免你查我也查,都管都不管的交叉重复现象,《会计法》在明确以财政部门为会计法执法主体、并充分发挥其他有关部门作用的监管体制的同时,又强调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多头监管,减轻被查单位负担。
三是保密要求。由于实施监督检查机关和人员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检查过程中会知悉被监督单位大量的保密性资料。这些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传播、泄露。需要强调的是,保密的要求不仅对检查人员有,对实施检查的机关也有,因为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摘记、复制的资料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经整理、汇集、分类后形成检查档案,如实施检查的机关对检查档案的保管不善或对调阅检查档案不加控制,或不负责任地将检举材料层层批转、随意扩散,都有可能泄露秘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会计法》提出以上要求,加大了政府监督的“约束性”,有利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监督乱”的问题。
记者:新《会计法》已经把建立新型会计监督体系作为实现其立法宗旨的重要保障,并且赋予财政部门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将采取什么方式具体落实此项工作?
答: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肩负的会计监督职责,当前特别紧迫的是要构建三个机制,一是自身运作机制,努力做到任务落实,方法落实,责任落实。具体是:1.要健全落实会计监督职责的法规体系;2.明确职责分工;3.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这是建立自身运作机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财政监督比较可行的办法);4.建立落实监督职责情况的考核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将组织开展会计监督的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落实监督职责的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制,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二是部门协作机制,努力做到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就现阶段而言,当前比较紧迫的任务是建立信息通报和检查结论、处理处罚决定抄报制度,在做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的同时,建立责任追究移送制度。关于责任移送追究制度,财政部门至少要注意三个环节:第一,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中发现的需要追究责任人员行政、司法责任的,要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高检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中发现的需要追缴税款等事项,除根据《会计法》对会计责任进行追究外,要及时移送税务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进行处理。在这项工作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就达成一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发现有关企业违反税法并应补缴税款或罚款时,由财政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决定,税务机关按其权限负责追缴有关税款或罚款,地方各级财税部门可参照这一精神进行协商。第三,要尽快与有关部门协商,使有关部门对在会计资料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依据《会计法》应由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处罚的事项能够及时移送到财政机关。这样,通过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是严格执法机制。努力确保执法必严,树立《会计法》的权威。
记者:您在前面谈到,实施财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于健全会计信息检查公告制度。能否就此问题具体谈一谈?
答:去年以来,财政部为做好新《会计法》的实施准备,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试行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度,并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先后两次开展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工作。第一次抽查对象为110户酿酒企业,结果发现,110户企业中,收入、费用、利润核算不同程度地存在失真问题的达102户,占抽查总数的92.7%。第二次抽查了100户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结果也表明,83%的企业会计核算存在偏差,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存在问题。为了加大打假治乱的力度,财政部将抽查结果及对违法违规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罚情况通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各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引起了较大反响和广泛关注。实践证明,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方式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同时,也监督了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还加强了财经法纪的日常宣传,一举数得、事半功倍,符合《会计法》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要求,应该成为各级财政部门今后实施会计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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