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中国财政杂志社
官方微信
中国财政
微信公众号
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6 作者:张敏
[大]
[中]
[小]
摘要:
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各建设单位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1998年,财政部以财基字〔1998〕4号文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这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但笔者认为在实务中也产生了以下弊端:一是掩盖了存款利息收入的性质。利息是资本的增值,其本质仍是资本。我认为,利息产生之后首先应表现为资本的增加。在建设单位财务中,可生息的存款是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款及财政专项拨款等,其产生的利息就应首先表现为各类拨款的增加。二是不利于分析建设项目真实的成本构成。待摊投资是建设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使用贷款建设的项目,贷款利息又是待摊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存款利息收入与其对冲,势必在成本构成中掩盖这项费用因素。从而不利于分析建设项目的成本构成。三是不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使用资金。
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区别不同资金来源分别按自筹资金拨款或基建基金拨款增加处理,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自筹资金拨款——利息收入”或“基建基金拨款——利息收入”科目等...
因此,笔者建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区别不同资金来源分别按自筹资金拨款或基建基金拨款增加处理,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自筹资金拨款——利息收入”或“基建基金拨款——利息收入”科目等。这样,既能明确利息收入的性质,肯定拨款者对利息收入的所有权,也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基建投资规模的控制。
责任编辑 温彦君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投约稿系统升级改造公告
各位用户:
为带给您更好使用体验,近期我们将对投约稿系统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在此期间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您可直接投至编辑部如下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技术服务电话:010-88227120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