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法》的颁布,对完善会计法制建设,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会计造假者的“紧箍咒”,而且是会计监督管理部门的“金箍棒”。
一、新《会计法》为会计造假者戴上了“紧箍咒”
1.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以上两项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企业的造假主要有两种情况,即自然人造假和法人组织造假。就自然人造假而言,主要是会计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产生的挪用和贪污行为。这种行为尽管不是单位负责人的行为,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有权利也有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监督机制。之所以出现上述造假行为,说明单位负责人疏于内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单位负责人理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就法人组织造假而言,主要是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利益,不惜违背有关的会计法规,利用非法的会计手段处理会计业务、造假账、编假表、报假数,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此类造假,往往是一些单位负责...
新《会计法》的颁布,对完善会计法制建设,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会计造假者的“紧箍咒”,而且是会计监督管理部门的“金箍棒”。
一、新《会计法》为会计造假者戴上了“紧箍咒”
1.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以上两项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
一般来说,企业的造假主要有两种情况,即自然人造假和法人组织造假。就自然人造假而言,主要是会计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产生的挪用和贪污行为。这种行为尽管不是单位负责人的行为,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有权利也有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监督机制。之所以出现上述造假行为,说明单位负责人疏于内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单位负责人理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就法人组织造假而言,主要是为了本单位的局部利益或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利益,不惜违背有关的会计法规,利用非法的会计手段处理会计业务、造假账、编假表、报假数,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此类造假,往往是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授意、指使或胁迫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利润,搞虚假盈亏。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会计人员也清楚自己的地位和处境,往往是“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于是,只能言听计从,被迫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炮制者。这是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根本原因。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的造假行为来说,单位负责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要想从根本上遏制造假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必须把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计责任的主体,使单位负责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真正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2.明确了依法建账、依法记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私设、乱设账簿。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上述两项规定分别从依法建账,依法登记核算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存在的乱设账、乱登账现象,从法律的角度,给造假者戴上了“紧箍咒”,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
3.明确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规。新《会计法》针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的虚假盈亏现象,做了特别规定。要求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各项会计要素,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得虚报或隐瞒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成本费用,不得随意调整利润,搞虚假盈亏。这一规定意在从法律的角度制止企业所存在的靠乱计、乱摊、乱提、乱列、乱转等手段实现虚假盈亏的现象。近年来,一些企业随意改变资产的计价方法,乱提、乱摊成本费用,乱列收入和支出项目,随意结转成本差异,随意调节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盈利产品与亏损产品、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的成本,实现虚假盈亏的现象较为普遍,损害了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会计法》特别增列了上述禁止性规定,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新《会计法》为打假者提供了“金箍棒”
1.加大了对会计造假行为的惩治力度
面对形形色色的会计造假现象,《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造假行为的惩治力度,《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形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两项规定将会对一些单位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骗取荣誉的负责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他们清楚授意、指使作假,打击报复抵制作假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同时,也将为会计人员依法处理会计业务,抵制违法行为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
新《会计法》不仅明确了对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追究,《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还强调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反会计法的会计人员,将依法取消其会计资格,同时还将给予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上述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会计主管和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他们进一步明确自己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中所担当的角色以及协同作假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会计人员真正意识到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将会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做到依法建账,依法处理经济业务,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秩序。
2.完善了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产生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的原因,除了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经济行为不够规范外,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从内部监督来看,一些单位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为不法之徒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外部监督来看,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监督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没有从根本上触动造假者的切身利益。新《会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强化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凡是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同时规定了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建立了由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会计监督力量,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共同维护会计工作秩序。
三、念好“紧箍咒”,舞好“金箍棒”,宣传教育当先行
严格监督检查,是《会计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而要搞好监督检查,必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做假账、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尽管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不是法制的最终目的,但它确是警诫行为人,制止违法犯罪,维护会计工作秩序行之有效的手段。同时,它也是树立《会计法》的权威性,维护国家法律严肃性的必要措施。因此,有关部门在加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必须把法律责任落到实处,使以身试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改变过去那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怪现象,使违法者真正感受到“金箍棒”的威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深入开展《会计法》的宣传教育。首先,应组织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其法律责任意识,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其次,应组织监督检查部门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会计法》,强化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以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