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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6 作者:青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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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种刑事责任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一书附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没有将刑法中针对这一刑事责任的条款予以收录,现根据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补遗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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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