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适用范围不同,不同企业的会计处理会存在较大区别。本文拟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比较,以期对会计实务有所帮助。
一、关于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1)新设立的公司;(2)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公司;(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其它。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母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为非股份制企业,母公司为了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可以要求子公司采用《制度》;如果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为非股份制企业,母公司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制度》。而《准则》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暂不执行。
另外,《制度》中有些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下简称B股公司)“应当”执行,而其他上市公司则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些规定。
二、关于投资的分类与科目设置
《制度》与《准则》对投资的分类基本相同,均先按投资期限,再按投资性质划分。但《准则》中将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及无控制、无...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适用范围不同,不同企业的会计处理会存在较大区别。本文拟对二者的差异进行比较,以期对会计实务有所帮助。
一、关于适用范围
《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1)新设立的公司;(2)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公司;(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其它。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母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为非股份制企业,母公司为了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可以要求子公司采用《制度》;如果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为非股份制企业,母公司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制度》。而《准则》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暂不执行。
另外,《制度》中有些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以下简称B股公司)“应当”执行,而其他上市公司则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些规定。
二、关于投资的分类与科目设置
《制度》与《准则》对投资的分类基本相同,均先按投资期限,再按投资性质划分。但《准则》中将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及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类,并依据这种分类来确定适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而《制度》中仅有持股比例及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有重大影响两个判断标准。而且,在《准则》的指南部分还列举了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四种情况。
《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两个二级科目,并要求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下面再设4个四级科目,即:投资成本、损益调整、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而《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只以被投资单位作为二级科目,其三级科目除将《制度》中的“投资准备”改为“股权投资准备”外,包括《制度》中的另3个四级科目。此外,还另设了“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
《制度》中,“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下设3个三级科目: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而《准则》中把“溢折价”分成了“溢价”、“折价”两个科目。由于债券溢折价在形成和摊销时记账方向相反,且溢价与折价又相反,如果企业债券投资较多,只设“溢折价”科目容易产生混淆。可见,《准则》的改进是有意义的。
三、关于短期投资及其跌价准备
对于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制度》规定记入当期投资收益,而《准则》则规定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且,对于短期股票投资,《制度》要求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
关于计价问题,《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而《制度》中,只有B股公司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其他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另外,在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制度》要求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调整已提跌价准备,而《准则》允许企业将按单项比较法计提的跌价准备与投资成本同时结转。
四、关于长期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中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按《制度》规定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准则》允许企业选择一次摊销或分期摊销,但对方科目应为“投资收益”。选择分期摊销时,应当在长期债权投资下增设“债券费用”明细科目。
五、关于非现金资产投资
按照《制度》规定,投资转出固定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应区分评估增值与减值,分别记入“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准则》与之不同的是:(1)评估增值中应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剩余部分才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2)处置原来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投资时,《制度》要求应将“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转入“投资收益”;而按《准则》规定,应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此后可用于转增资本。以上两项改变主要是由于税法调整所造成的。(3)《制度》中未提出“公允价值”的概念,而《准则》既有公允价值的定义,又在指南部分说明了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几种确定方法。
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清算性股利
《制度》中没有涉及清算性股利。而《准则》中规定了在成本法下如何计算和处理清算股利。即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七、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一,《制度》中的投资减值是“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即只限于永久性减值,而《准则》中不论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均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制度》中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仅限于“B股公司”,类似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而《准则》是对所有上市公司适用。第三,计提减值准备时,《准则》规定应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部分才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而《制度》中是将全部减值计入投资损失。第四,《准则》规定,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一点《制度》中没有涉及。
八、关于投资的披露
《制度》中除表内有关项目披露外,与投资相关的表外披露主要是利润表附注中的“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包括其上年实际数和本年累计数。而《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多达8项,披露形式除附注外还包括文字说明,如“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等。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