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会计法》给人以全新的感觉,它接近现实,针对性强,便于操作,是会计法制建设的一次突变。
1.新《会计法》立法目的简而明。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第一条第一句话是“为了加强会计工作”,1993年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新《会计法》修订为“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从“加强”到“规范和加强”工作再到“规范”行为,这是一次飞跃。规范会计行为,就是规定会计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让人们知道并遵照执行。会计行为的标准,从当前乃至今后首要的一点就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因为,只有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才能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会计法》既然规定的是会计行为的标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就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没有通融的余地。
2.正确认识新《会计法》取消“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及主要职责”的内容。一种法律的制定施行,必定起到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的作用。《会计法》的修订施行,必定保护贯彻执行《会计法》的每个人,当然也包括会计人员。没有必要非得在立法宗...
新《会计法》给人以全新的感觉,它接近现实,针对性强,便于操作,是会计法制建设的一次突变。
1.新《会计法》立法目的简而明。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第一条第一句话是“为了加强会计工作”,1993年修改为“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新《会计法》修订为“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从“加强”到“规范和加强”工作再到“规范”行为,这是一次飞跃。规范会计行为,就是规定会计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让人们知道并遵照执行。会计行为的标准,从当前乃至今后首要的一点就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因为,只有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才能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会计法》既然规定的是会计行为的标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就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没有通融的余地。
2.正确认识新《会计法》取消“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及主要职责”的内容。一种法律的制定施行,必定起到保护什么,禁止什么的作用。《会计法》的修订施行,必定保护贯彻执行《会计法》的每个人,当然也包括会计人员。没有必要非得在立法宗旨中单独提出“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会计法》的第五条就体现着对恪尽职守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的保护。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实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制,即第一责任人,是对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最大保障。单位负责人再没有任何理由不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了。因为,他不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都构成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原《会计法》两次都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做出过规定。这次修订被取消了。因为,新《会计法》中大部分条文都是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第二、三、四、五章的规定。如果广大会计人员能一丝不苟地按《会计法》条文中规定的去做,就是尽职尽责了。无需像前两次那样做出“(一)按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二)按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实行会计监督”的不必要的重复了。
3.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一章的修订较大,由原有5条增加到9条。原有5条中取消了3条,另增加了7条。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实行多渠道会计监督的机制,即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及有关部门审计三者相结合的会计监督体系。实践证明仅仅依赖“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做法是不够的。这次修订,改变了多年来把会计人员视作企业会计监督主体的模式,会计人员不再以双重身份从事会计工作。广大会计人员应当意识到,虽然自身不再是企业会计监督的主体,但是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督的职责却丝毫没有减轻。会计人员若放弃会计监督就是失职,严重的还会触及刑律,应该好自为之。
4.新《会计法》规定了14项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强,规定明确,刑罚得当,为“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创造了有利条件。新《会计法》还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置。这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做到这一点,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就会有大的改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完成《会计法》赋予的负责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责,笔者认为,一要充实人员力量,二要提高素质。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认认真真地把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管理好。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