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是从美国的会计理论中借鉴过来的。我国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常常将其与“非盈利组织”混淆。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一、语言学上的差别
从汉语的意思上看,“营利”与“盈利”的含义并不相同。“营”,带有“谋求”的意思,“营利”就是“谋求利润”,与“不谋求利润”相对。而“盈”,则是指“多出来,多余”,“盈利”就是“赢得,或获得利润”,与“亏损”相对。可见,“非营利”是就组织的动机而言的;而“非盈利”则是就组织运营的结果而言的。
二、动机与结果的差别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建立与运营的动机。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动机,既包括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既包括组织活动开始前的阶段,又包括组织活动过程及活动结束后的阶段。具体来说,这种非营利动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目的。如前所述,非营利组织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而提供产品或服务。虽然有的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上不是以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的社会效益为目的。
2.资财的来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归纳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时,指出非...
“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是从美国的会计理论中借鉴过来的。我国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常常将其与“非盈利组织”混淆。事实上,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一、语言学上的差别
从汉语的意思上看,“营利”与“盈利”的含义并不相同。“营”,带有“谋求”的意思,“营利”就是“谋求利润”,与“不谋求利润”相对。而“盈”,则是指“多出来,多余”,“盈利”就是“赢得,或获得利润”,与“亏损”相对。可见,“非营利”是就组织的动机而言的;而“非盈利”则是就组织运营的结果而言的。
二、动机与结果的差别
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建立与运营的动机。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动机,既包括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既包括组织活动开始前的阶段,又包括组织活动过程及活动结束后的阶段。具体来说,这种非营利动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目的。如前所述,非营利组织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而提供产品或服务。虽然有的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上不是以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的社会效益为目的。
2.资财的来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归纳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时,指出非营利组织“大部分资财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他们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所需要的资财,全部或部分来自政府预算拨款、单位收支结余以及接受捐赠等,政府或捐赠人并不期望按期收回所提供的资财,也不约定按所提供资财的一定比例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3.所有者权益。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可以明确界定并可以出售、转让、赎买的所有者权益,即使非营利组织解体,资财提供者也没有分享一份剩余资产的明确的所有者权益。
4.纳税。美国国内税务署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身份,除特别指明的情况外,可以免交联邦所得税。在我国,事业单位仅就其经营结余部分计算交纳所得税,政府和行政单位无须交纳所得税。
可见,“非营利组织”的提法,是从组织的动机角度提出的,而“非盈利组织”则是从组织运营的结果角度提出的。在现实生活中,营利组织不一定有利润,非营利组织也不一定没有结余。区分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应该看组织的动机,而不是组织运营的结果。
三、“结余”(Surplus)与“利润”(Profit)的差别
无论是“非营利”还是“非盈利”,这里的“利”都是指“利润”,它是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的结果,是权责发生制下的概念。“结余”是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中特有的概念,表示非营利组织收支相抵的余额,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1.从财务管理角度看,结余并不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非营利组织不以追求利润为动机,所追求的是公众利益,即使有结余,也不能改变这一本质,体现在财务管理上,就是要将重点放在如何谋求并合理使用财务资源,如何保证预算得到贯彻执行上,并努力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而营利组织,或称企业组织,则是以利润或每股盈余为目标,财务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如何通过合理的筹资、投资和分配,使利润或每股盈余最大化。
2.从确认基础上看,利润的确定基于权责发生制,体现配比原则。而结余的确定只是部分地遵循权责发生制,在很大程度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3.从分配上看,非营利组织的结余一般不存在向资财提供者分配的问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行的《非营利组织审计指南》中明确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运营不能为个别人或个别群体谋求任何经济利益。我国规定,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包括:交纳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提取事业基金等。可见,非营利组织运营过程中形成的结余,必须直接用于完成其社会目标,而不能像营利组织那样,用于向投资者分配或增加股东或所有者权益。
4.从会计信息的披露上看,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并不表示组织的经营成果,它只体现净资产的变动。在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中并无“结余”项目,而只有“净资产”项目。在我国,尽管在是否要将结余设为单独的会计要素这一问题上仍存在争议,但作为净资产的组成部分,结余体现净资产变动的这一性质,与西方国家并无不同。而营利组织的利润则体现在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上,反映了企业组织的经营成果。
四、对其他相关提法的辨认
1.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这种提法多见于英联邦国家,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常常使用这一名词。这是一个与“私人部门”(Private Sector)相对立的概念,其划分来源于国民账户体系(SNA)。在范围上,公共部门仅指政府部门及行政单位。也就是说,公共部门属于非营利组织,但不完全等同于非营利组织。
2.非企业单位(Nonbusiness Organizations)。这是指除企业以外的所有组织,包括政府在内。广义上讲,非企业单位就是非营利组织。但是,从会计的角度,现在西方流行的提法是将政府会计从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分离出来,将其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平行并列。我国的民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些取得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是非营利组织,但这种划分并未将政府包括在内。
3.事业单位。严格来讲,我国的事业单位不同于西方所讲的非营利组织,其根本区别在于我国的事业单位可以部分地实施经营行为,在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并在对这部分业务进行核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是,从动机上看,事业单位的目的也是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满足公共需求,其经营结余扣除所得税后,与事业结余一起形成事业基金,而不作分配。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也可归于非营利组织。
五、本文的主张
通过以上辨析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在内。在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提出“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概念,而是使用“预算会计”的概念。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三个部分,其中,财政及行政单位会计可以归于政府会计,而事业单位会计可以归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目前,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与“非盈利组织”的提法同时存在。但是,在官方的文件和有关法规中,普遍使用的还是“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例如,在证券法中,就将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明确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非盈利组织”的概念主要存在于会计理论界,在一些论著甚至教材中使用。
笔者认为,应规范使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将其与企业组织明确地划分开来。这样,将有利于规范各种组织的行为,也将有利于建立一个界定清晰、相对独立的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准则体系。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