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布的《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不同,分别按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产生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要求采用权益法。若投资企业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时,则采用成本法。但是,由于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投资企业购买股份或出售股份而处于变化之中,所以投资企业就必须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现将成本法和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介绍如下:
一、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当投资企业以逐步购买股份的方式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其投资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由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变为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必须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以充分反映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经济联系。应自实际取得被投资单位控制或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期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甲公司于1995年1月2日以520000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4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占乙公司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1996年5月2日乙公司宣告分派每股0.1元的现金股利。1996年7月2日甲公司再以180000元购入120000股,另支付9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仅为说明下列问题假定如此),对乙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若1995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500000元,1995年度净利润为500000元,1996年度净利润为1000000元。
甲公司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1)1995年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522000
贷:银行存款 522000
(2)1996年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0000
(3)1996年再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80900
贷:银行存款 180900
(4)计算1996年全年加权平均持股比例=10%×12/12+25%×6/12=22.5%,计算1996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1000000x22.5%=22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25000
贷:投资收益 225000
(5)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522000+180900+225000-40000)-(4500000+500000+1000000)×35%
=-12121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212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212100
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 12121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21210
贷:投资收益一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121210
二、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前已述明,投资企业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但经过若干会计期后,投资企业出于经营上的考虑,可能让售部分股份,致使其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此时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必须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应于终止权益法时,按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例:甲公司1995年3月1日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4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0元,占乙公司股份总数的30%,具有控制影响,甲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其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至1996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余额由400万元增至430万元,1996年7月1日,甲公司以25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乙公司股份的一半出售,使其持股比例由30%,降至15%,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乙公司实现税后净利100万元,中期派发现金股利60万元,199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税后净利100万元,派发现金股利50万元。
根据上述实例,甲公司应做以下会计处理:
(1)1995年3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2)1995年计算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算过程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3)计算1996年上半年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1000000×30%=30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4)1996年上半年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80000
至此,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430+30-18=442(万元)
(5)1996年7月1日出售一半股份时,股份出售净收益=250-442×50%=29(万元)
借:银行存款 2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210000
投资收益 290000
(6)1996年底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75000
贷:投资收益 75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程序可知,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后,投资不需编制反映对被投资单位分享税后净利的会计分录,从1996年7月1日起,除非发生支付清算性股利或永久性贬值,否则,在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股份出售之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将一直保持为221万元(442-221=221万元)。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