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财政部先后以财会字〔1998〕63号文和财会字〔1998〕66号文,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等重要文件,不久前,财政部又以财会字〔1999〕35号文,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对补充规定执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谈点认识,希望对于上市公司正确理解补充规定精神,做好1999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工作有所帮助。
一、累积影响数为巨额蓝字面临的问题
当累积影响数为巨额蓝字时,199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年初数和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年数,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是累积影响数大于调整前数额,上述项目出现红字;二是累积影响数小于调整前数额,上述项目保持蓝字。上市公司根据补充规定调整后,如果属于后者,应当是能够接受的,但如果是前者,问题就相当严重。调整后未分配利润年初数和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数(以下简称上年未分配利润)出现...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财政部先后以财会字〔1998〕63号文和财会字〔1998〕66号文,发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等重要文件,不久前,财政部又以财会字〔1999〕35号文,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对补充规定执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谈点认识,希望对于上市公司正确理解补充规定精神,做好1999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工作有所帮助。
一、累积影响数为巨额蓝字面临的问题
当累积影响数为巨额蓝字时,199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年初数和1999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年数,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是累积影响数大于调整前数额,上述项目出现红字;二是累积影响数小于调整前数额,上述项目保持蓝字。上市公司根据补充规定调整后,如果属于后者,应当是能够接受的,但如果是前者,问题就相当严重。调整后未分配利润年初数和年初未分配利润上年数(以下简称上年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其实质就是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利润超分配的形式不外乎三种,即超分现金股利,超分股票股利,超提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对于超提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补充规定都要求悉数冲回,但对于前两种情况,则不要求冲回超分的利润。事实上,这种调整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困难的或者说是不可能的,这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结果却相异的做法多少会对资本管理和股利分配原则产生负面影响。
二、累积影响数为巨额红字面临的问题
坏账准备具体数额的确定,毕竟属于会计估计,因而一定数额范围内的多估或少估是正常的,而且正因为属于会计估计,《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然而按照补充规定,上市公司1999年度在上文所述坏账准备方面的会计估计变更必须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1999年度坏账准备的综合提取比例(不管采用哪种方法,都可以计算出综合提取比例)明显低于以前年度,累积影响数就有可能出现巨额红字,结果可能导致“管理费用”项目的相关明细子目产生红字,这多少与建立坏账准备制度的初衷不相吻合;不但如此,由于应收款项每年都在发生变动,对不同的应收款项要按相同的估计标准(1999年度的会计估计)追溯调整,在合理性方面也难免略显不足。
三、新上市公司面临的问题
对于1999年年内由原国有企业直接改组公布上市的某些公司,由于其以前年度的净资产已按规定折为股本,还由于这些上市公司以前年度法律或会计主体并不存在,如何调整上年未分配利润,在合法性和操作性方面都将遇到困难。
四、计价原则面临的问题
由于采用四项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上再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应当说是有失允当的。将这一变化体现在1999年度的财务报告上,应当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
五、实际操作中面临的其他问题
一是所得税如何处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与老制度相比,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初步确立了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原则。按补充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势必影响以前年度的会计所得,从而影响纳税所得,因此所得税问题必须考虑。然而以前年度的所得税按规定都已汇算清缴完毕,看来在贯彻补充规定时,各上市公司还得向主管税务机关“讨个说法”。
二是有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如何执行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否也需要执行补充规定,文件没有明确。如果按照本文开头提到的财政部财会字〔1998〕63号文规定,显然上市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也一起执行,但从该文件的规定来看,不执行也是允许的。问题是如果不执行,由合并会计报表调整而引起的相关问题处理可能会相当困难。
三是时间上如何把握。按照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然而根据补充规定,应收款项的核销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1999〕17号文,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能否按照年报需要按期召开,困难看来是不小的。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