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务与会计》1999年第8期刊登的何全洪先生的《对股份公司回购股票账务处理的异议》一文中,对股票回购问题提出了新的账务处理方法。该文作者认为“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可以看成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投资行为”,因而应“在账务处理时,根据回购基准日每股的账面净值,首先冲减与其对应的每股净资产;对于高出或低出每股净资产的部分则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股票回购差额)进行核算,按期摊销,确认投资损益”。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1、股票回购是指公司购回其本身发行在外的股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显然,认为股票回购是投资行为是不准确的。由于股票回购会导致公司流通在外的股份数减少,每股股利增加,股票市价上涨,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股票而获得资本利得。因此,股票回购应视为一种股利政策而不是“投资行为”。
2、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的资本,属于资本交易行为,不应确认为损益。否则,会导致会计主体概念模糊,股东交易和公司交易将混淆不清。
责任编辑 温彦君
《财务与会计》1999年第8期刊登的何全洪先生的《对股份公司回购股票账务处理的异议》一文中,对股票回购问题提出了新的账务处理方法。该文作者认为“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可以看成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投资行为”,因而应“在账务处理时,根据回购基准日每股的账面净值,首先冲减与其对应的每股净资产;对于高出或低出每股净资产的部分则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股票回购差额)进行核算,按期摊销,确认投资损益”。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1、股票回购是指公司购回其本身发行在外的股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显然,认为股票回购是投资行为是不准确的。由于股票回购会导致公司流通在外的股份数减少,每股股利增加,股票市价上涨,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让股票而获得资本利得。因此,股票回购应视为一种股利政策而不是“投资行为”。
2、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的资本,属于资本交易行为,不应确认为损益。否则,会导致会计主体概念模糊,股东交易和公司交易将混淆不清。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