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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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完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也与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地位相适应。这是因为:一是,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单位负责人...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完全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也与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定地位相适应。这是因为:一是,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的义务。同时,各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以单位名义提供的,也是以单位信用为基础的,单位负责人对此应负责。二是,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资料的责任划分,从管理学上讲,应当是单位内部委托授权的关系。单位负责人对其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务负有责任,尤其是对其签章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必须负责。三是,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一切工作的最高组织者、管理者,单位会计工作是在单位负责人的组织下进行的,单位负责人负有采取措施制止单位会计工作造假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四是,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情况看,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负责。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这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使这一规定更具科学性。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但是,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以“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责任主体,结果导致无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检查情况看,产生造假账等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账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因为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一般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账、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二、《会计法》赋予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同时,对其法定职责予以具体化,主要包括以下十项法定职责:
第一,组织本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保证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会计账簿是单位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不真实、不完整,会计资料必然失真,单位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会计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更谈不上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此,单位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组织领导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各项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客观上负有组织领导本单位会计工作依法正常进行的责任。
第三,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单位职工中的一员,直接承担着单位的会计工作,处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特殊位置上,需要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娴熟的业务知识、技能,更需要单位负责人的支持和保护,否则,会计人员在这一特殊的岗位上很难坚持住原则,很难保证单位会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单位负责人必须保护单位会计人员,为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向其有关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是单位对外提供会计资料的重要载体,直接影响着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评价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决策和加强宏观调控等行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质量负责。
第五,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单位内部制约机制,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
第六,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七,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当及时作出查处决定。这也是单位会计工作及时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单位负责人对此必须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应当如实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九,应当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应当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法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三、单位负责人应当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
从上述法定职责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这些职责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措施。《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相关人员按照经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当重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实质,是内部控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单位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规程、要求和职责,做到按章办事,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的发生。单位会计监督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和重要体现。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单位负责人正确组织和领导单位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单位负责人要重视这项法定要求,切实制定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确保单位会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正确处理好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关系,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依据《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职责。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但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都有责任、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因此,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关系,正确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保证单位会计工作质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责任编辑 袁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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