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4 作者:周宝成 (作者单位:山西省黑茶山森林经营局)
[大]
[中]
[小]
摘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通过实践,也发现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笔者现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同行们共同讨论。
一、会计日期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年度问题
《规范》第39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由于会计报表的逐级汇总、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以及不同部门对会计报表时间的不同要求,有份和季度往往不可能等到公历每月的最后一天才结账和报表。如银行系统,一般是每月的20日结账,会计年度实际上是自公历12月21日起至次年12月20日止。
为了适应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每年1月份至11月份,可以选择接近公历月底的某日为结账和报表截止日期;12月份以31日为结账和报表截止日期。这样,既满足了结账和报表的时间性要求,又执行了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当然,这样处理会产生年度内会计分期不等的问题,但并不影响会计分期假设。
(二)会计人员交接日期问题
《规范》第31条规定,会计人员交接完毕后,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的交接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保证会计工作质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通过实践,也发现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笔者现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与同行们共同讨论。
一、会计日期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会计年度问题
《规范》第39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由于会计报表的逐级汇总、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以及不同部门对会计报表时间的不同要求,有份和季度往往不可能等到公历每月的最后一天才结账和报表。如银行系统,一般是每月的20日结账,会计年度实际上是自公历12月21日起至次年12月20日止。
为了适应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每年1月份至11月份,可以选择接近公历月底的某日为结账和报表截止日期;12月份以31日为结账和报表截止日期。这样,既满足了结账和报表的时间性要求,又执行了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当然,这样处理会产生年度内会计分期不等的问题,但并不影响会计分期假设。
(二)会计人员交接日期问题
《规范》第31条规定,会计人员交接完毕后,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的交接日期往往有两个:一是准备办理移交时,移交人的实际结账截止日期;一是交接双方实际签字交接日期。这两个日期往往有一个时间差。那么,移交清册上应注明哪一个日期呢?笔者认为两个日期都应该采用。具体是:
1、移交人在移交各种账簿、凭证,处理会计业务时使用的日期,统一为结账截止日期;
2、移交人、接交人在账簿启用表移交时,使用的日期,统一为实际签字交接日期;
3、移交人编制的总账科目移交表、明细科目移交表以及会计资料和物品移交表等移交清册上使用的日期,统一为结账截止日期;
4、移交清册的封面则统一使用两个日期:“移交清册”字样的正下方是结账截止日期,移交、接交和监交人的右下方则是实际签字交接日期。
(三)账簿启用表的日期问题
《规范》第59条在账簿启用表的填写内容中,规定有两个日期,一个是账簿启用日期,一个是会计交接日期。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实务操作中也比较混乱。
1、账簿启用日期。有的填写该账簿第一笔会计业务的发生日期,有的填写实际建账日期,有的填写当年1月1日。应该说,填写当年1月1日较为妥当。因为,有上年余额的账户,应该在年初结转到本年账户,没有上年余额的账户,也应该在年初建立新账。当然,对于中途开业、分立等特殊情况,则应以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日期为准。这样处理,对规范单位及时建账,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会计交接日期。当年度内会计人员有变动时,会计人员变动时的交接日期,应以上述确定的实际签字日期为准。而当年度内会计人员没有变动时,交接日期又该如何填写呢?我们的做法是当年度内会计人员没有变动时,接交日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移交日期统一为当年12月31日,并相应签字盖章;当年度内会计人员有变动时,年初、年末交接日期仍以以上日期为准,会计人员变动时的交接日期,则以实际签字交接日期为准,并相应签字盖章。这样处理后,账簿上会计人员的交接日期每年首尾相连,印章齐全,达到了形式上的规范与严密。
(四)承前页的日期问题
《规范》第60条规定:“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要将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由于对承前页的日期未作规定,实务操作中也比较混乱有的不填写日期,有的填写上一页最后一笔会计业务的日期,有的填写下一页最初一笔会计业务的日期等等。笔者认为,“承前页”应该填写日期,而且应该填写上一页最后一笔会计业务的日期。这样处理,才与“承前页”的实际意思表达一致。特别是对一些序时账,更能体现时间上的衔接。
(五)结账日期问题
《规范》第64条规定,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本月合计”、“本年合计”的,应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年合计”字样,并划单或双红线。由于对日期的填写未做规定,实务操作中,有的不填写日期,有的填写本月或本年最后一笔会计业务的日期,有的则填写当月公历最后一天的日期等等。笔者认为结账日期应该填写,具体是:1至11月份的“本月合计”栏,按前面确定的1至11月份的结账日期填写;12月份的“本月合计”、“本年合计”栏,则填写12月31日。这样填写,单位的结账日期一目了然,既使权责发生制在账簿上得到了体现,又便于审计人员查账验证。
(六)新旧账簿结转日期问题
《规范》第64条规定: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由于对结转日期未作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也引起了混乱。为了规范结转日期,“结转下年“的日期应统一为12月31日,“上年结转”的日期应统一为1月1日,从而使《会计法》中对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得到形式上的体现。
二、记账凭证编号问题
(一)记账凭证分数编号问题
《规范》第51条规定:“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对此,有不少会计人员在登记账簿时,在很窄的“凭证号”栏内,将整数号和分数号全部予以登记,既拥挤又没必要。因为在登记账簿时,只要登记整数号,完全可以满足查阅、审计等业务的需要。因此,笔者以为这一条应补充一句:“但登记账簿时只登记整数号即可。”
(二)记账凭证连续编号问题
《规范》第61条规定,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同时,在“说明”中强调:“无论采用那一类编号方法,都应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从第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这两点结合起来就是:记账凭证应该按月顺序编号。
笔者认为“说明”中的“都应按月顺序编号”强调是多余的。因为单位规模有大有小,会计业务有繁有简,只有会计业务比较多的单位才需要按月顺序编号。而对于会计业务比较少的单位,如果按月编号,既不经济,又不利于会计档案的装订、填写和查阅。因此,没有必要要求按月编号,只规定连续编号即可。至于按月、按季还是按年编号,由单位根据实际会计业务规模确定。当然,编号方法一经确定,除非会计业务规模发生大的变化,否则应该保持编号方法的前后一贯性。
三,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问题
《规范》第60条对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有三种规定,即:“对于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于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其实,对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只规定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即可。理由如下:
1、所有账户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来讲都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
2、如果以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来“过次页”,其行数有时会超过一页,有时又不足一页,难以预料;
3、当有了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发生额时,如果需要计算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也很容易;
4、《规范》没有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发生条件作明确规定,实务工作中各个单位也不可能强求一律。所以,如果按《规范》第60条三种规定执行,极易引起过次页“本页合计数”的混乱。
四、总账摘要栏的登记内容
在《规范》中,对账簿摘要栏的填写内容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只是在第60条原则规定,要作到“摘要清楚”。在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时,常见的总账摘要栏的填写内容是“本期发生额”或“发生额”,有的则干脆什么也不填,有的则在第一笔会计业务后以“……”代替。在工作中,本人总结出一种登记总账摘要栏的小方法,就是用一张科目汇总表所附记账凭证的起止号代替“本期发生额”字样。比如,一个月内汇总三次,分别是汇字1号、2号、3号,对应的记账凭证起止号分别是1~17号、18~29号、30~46号。以记账凭证起止号来登记总账摘要栏:
这种方法相对而言,比较“适用、快捷、简单、明了”,供同行们参考选用。
责任编辑 温彦君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