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于购进的材料只要付了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材料是否到达或入库,其进项税额都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或明细表中,再依此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企业对进项税额,未划分哪些是入库材料的进项税额,哪些是在途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此,其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都不准确。对于购进在途材料涉及的增值税,常见的处理方法笔者举例如下:
例:企业购进原材料,其不含税价款500万元,运费10万元,款项已付,运费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额。到月底,材料仍未到达,若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途材料 509.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7
贷:银...
一、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于购进的材料只要付了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材料是否到达或入库,其进项税额都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或明细表中,再依此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企业对进项税额,未划分哪些是入库材料的进项税额,哪些是在途材料的进项税额。因此,其会计核算及纳税处理都不准确。对于购进在途材料涉及的增值税,常见的处理方法笔者举例如下:
例:企业购进原材料,其不含税价款500万元,运费10万元,款项已付,运费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额。到月底,材料仍未到达,若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企业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途材料 509.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7
贷:银行存款 595
从上述账务处理来看,是符合“账理”的,如果不在付款环节反映出85.7万元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保证账务处理的借贷平衡。但是,这一“进项税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或明细表中,却难以反映出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与税务部门的规定相悖。
为了消除税务部门与会计部门对上述问题存在的差异,笔者有两种设想:一是建议修改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现行规定,改为与商业企业一样,在购进货物付款后,不论货物是否到达入库,均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一种是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分设两个明细账,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入库材料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途材料进项税额)”。对于在途材料的进项税额应反映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途材料进项税额)”中。若当期在途材料在下期入库时,一方面作反映材料入库的账务处理;另一方面作由“在途材料进项税额”转入“入库材料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依上例,购入材料本月末尚未到达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途材料 509.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途材料进项税额) 85.7
贷:银行存款 595
若材料下期到达入库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09.3
贷:在途材料 509.3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入库材料进项税额) 85.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途材料进项税额) 85.7
企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在途材料进项税额)”以外的有关进项税额子目的借项数额,填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或明细表中“进项税额”专栏,然后再依该栏数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关于所缴增值税的归属期问题
目前,一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仍按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五个明细项目核算。其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额或多交税额,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但是,按这五个明细项目反映并核算会出现下列问题,即:在该账户以前月份存在贷方余额,而在本期进项税额大于贷项税额的情况下,会抵销一部分,甚至全部抵销以前月份存在的贷方余额,以前欠交的增值税就难以直观地反映出来,混淆了以前欠交的税额和本期尚未抵扣额。这样,既不利于企业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监管。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企业可以增设“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和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明细项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项目。对于上期欠交的增值税,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结转到“应交税金——未交税金”账户。而对于上期多交的增值税,有的企业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方明细项目下增设的“转出多交增值税”项目转出。笔者以为多交的增值税不必转出,其理由:一是税务部门鼓励企业提前纳税,多交税款与欠交税款性质不同,前者不需要单独核算,后者要加收滞纳金,需要单独核算;二是上期多交的增值税仍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中反映,仍可抵扣本期应交的增值税,从而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
例:某企业上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月初余额为零,该账户上月末贷方余额为50万元,本月新发生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新发生的贷项税额为40万元。
上月末应转出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若本月交纳了上月欠交的增值税5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若本月缴纳应属本月上交的增值税(包括按上月待抵扣额和多交的增值税计算出的上交增值税)仍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明细账户核算。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