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王化成 戴君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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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00年7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这次《会计法》修订的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信息质量。这次修订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一立法宗旨进行的。这次《会计法》的修订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治理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虚假会计信息现象,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在以下四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完善了会计核算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会计业务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时效、范围和质量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原《会计法》有关要求企业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表述与现实有些不符。由于各单位所处行业有其特殊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多种多样。如果不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充分的披露,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就很难保证。因此,各单位应对其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附注等形式充分揭示。再有,会计报表只能对外提供以货币计量和表达的信息,一些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
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00年7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这次《会计法》修订的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信息质量。这次修订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一立法宗旨进行的。这次《会计法》的修订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治理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虚假会计信息现象,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新《会计法》在以下四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完善了会计核算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会计业务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时效、范围和质量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原《会计法》有关要求企业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表述与现实有些不符。由于各单位所处行业有其特殊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多种多样。如果不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充分的披露,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就很难保证。因此,各单位应对其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附注等形式充分揭示。再有,会计报表只能对外提供以货币计量和表达的信息,一些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密切相关的非货币信息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充分揭示,只能以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披露。新《会计法》要求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有些单位随意修改、调整会计凭证,并以此登记账簿,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会计信息失实。更有甚者,另立会计账簿,达到转移国家财产或偷漏税收等目的。新《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会计人员对于不合格的原始凭证有权依法作出处理。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如记录有误,应作出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各单位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发生的经济业务。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以下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另外,由于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单位对外抵押、担保业务不断增多,这些不确定性事件有时会对单位带来极大的影响,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此不作揭示,会误导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了单位负责人责任
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出于会计人员本意,而是受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或强迫所为。事发后,幕后操纵者单位负责人逍遥法外,而会计人员往往被充作“替罪羊”,受到法律的惩治,这对会计人员是极其不公的。为此,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都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单位负责人在一个单位里居于核心地位,对单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的责任,对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有进行直接审批或委托专人审批的权力,而原《会计法》在单位负责人应负会计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很明确,造成了一些蓄意造假、损公肥私的单位负责人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
新《会计法》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新《会计法》还规定,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负的会计责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给那些以身试法的单位负责人敲响了警钟。
需要说明的是,原《会计法》提及的“单位领导人”一词有所不妥。因为“单位领导人”具体所指对象不明,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谁都有责任的情况下,事情的结果往往是谁都不负责任。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只有在有专人对结果具体负责的时候,他(她)才会负责地对待所从事的行为。
三、强化了会计监督体系
原《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实际上,这种单一的会计监督体系已经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新修订的《会计法》对这方面作了比较大的改动。
1.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目前,许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相容业务不相分离,内部牵制不力,造成了单位内部人员相互勾结,侵吞国家财产。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具体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监督主体
新《会计法》规定,会计监督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它们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新《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执业水平都有了质的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起社会监督的责任。新《会计法》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有关政府部门如财政、审计、税务等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这样,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会计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检举制度
原《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要求会计人员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修订后的《会计法》删除了这些内容,重新规定了检举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否则,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会计法》还鼓励会计人员站出来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扭转会计人员以前“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局面。新《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有如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四、加强了会计人员资格管理
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低下有关。新《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必须凭证上岗,没有会计从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之所以对单位会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规定得较严,是因为目前经济事项和会计业务日趋复杂,不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是很难维护本单位正常的会计秩序的。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这一项新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会计人员队伍的纯洁性,严肃了会计行业的纪律。
总之,《会计法》的第二次修订,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解决会计监督不力、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本文第一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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