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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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因此,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本刊为配合《会计法》的学习和宣传,特组织了会计、审计、会计史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实务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谈谈学习、贯彻《会计法》的体会。
加强会计监管 规范会计行为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冯淑萍 修订后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强化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些重要的法律措施,对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任务。我认为,贯彻实施《会计法》,除了要...
[编者按]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因此,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本刊为配合《会计法》的学习和宣传,特组织了会计、审计、会计史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实务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谈谈学习、贯彻《会计法》的体会。
加强会计监管 规范会计行为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冯淑萍 修订后的《会计法》,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强化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些重要的法律措施,对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任务。我认为,贯彻实施《会计法》,除了要抓好宣传学习、配套规章建设等工作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有关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管。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会计信息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信息质量是否真实、完整,直接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经营管理服务的同时,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服务,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服务。
管理和监督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某些情况下监督工作更为重要。从我国会计工作实际看,经过多年的努力,会计法规制度逐步健全,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屡禁不止,这与监管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会计法》在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赋予了财政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有利于明确责任及职权到位,也有利于解决多头监督问题。但是,权力与义务、职权与责任是对等的,财政部门监管会计工作,既是一种职权,更是一种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加强会计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责,监督各单位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单位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监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和开展业务情况,促进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质量,促进会计中介机构提供客观、公正的社会服务。对做假账、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树立《会计法》的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实行全过程的会计监督;将会计监管与会计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财政监督等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实行全过程的会计监督;将财政部门的监督与人大、政府其他部门以及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实行全方位的会计监督,共同促进会计秩序的根本好转。
财政监督的重要法律保证
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司长 段景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会计法》,这对我们财政监督工作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喜讯。特别是新《会计法》在财政监督工作立法方面有了许多突破和提高,给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带来了新的希望。这些突破与提高,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新《会计法》确立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并明确了财政监督在会计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构建我国整体经济监督框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会计法》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这在我国经济立法中是个突破,是个提高。
二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是新《会计法》的另一突破。在财政监督工作实践中,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不清及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等问题长期存在,一个根本问题是原来把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都规定为会计责任主体,结果往往造成谁也不负责任,也滋长了不少单位或个人的侥幸、投机心理。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矛盾的关键,为财政监督工作划分责任、准确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是赋予了财政监督工作一把“尚方宝剑”。新《会计法》明确确立了财政部门对会计活动的监督地位与监督内容,同时规定在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这就解决了财政监督工作长期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银行账户查询权,为深入查处做假账、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销毁账簿、凭证等涉嫌违法会计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新《会计法》对各种违法会计行为都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并在许多方面有了突破与提高。如规定了对违法单位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明确了罚款限额;规定了违法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按违法行为种类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规定了违法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种类等。这些突破与提高,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操作,从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99年,为履行会计管理职责,打击会计违法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开展了对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建立并实行了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度,同时还对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部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抽审,取得了积极成效。2000年7月1日,新《会计法》将正式实施,我相信,有新《会计法》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必将向更深入、更全面的方向发展,为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会计法》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李勇 新《会计法》的发布实施,对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体现了会计监督制度的重大转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如果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会计行为缺乏监管,势必造成经济运行秩序的紊乱。因此,做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会计监督制度。新《会计法》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赋予了会计监督以新的内涵,即在强调单位内部约束和内部控制的同时,加大了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并在会计根本法中体现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还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这是理顺监管层次,凸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一个重大举措。可以确信,注册会计师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新《会计法》的施行,将会从根本上改善会计基础信息的质量,有助于独立审计的顺利开展。会计信息反映社会经济的细胞组织——每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反映出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情况,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其经济价值不言而喻,会计信息源于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布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的好坏。因此,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首先应从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质量抓起。新《会计法》为确保会计基础信息的质量,在内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这些变化对独立审计的影响是久远而深刻的。例如,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这将彻底扭转过去会计责任多主体,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有利于规范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新《会计法》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对做假账的主要环节和手段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有利于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也为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新《会计法》要求单位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而进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这一规定将为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了制度基础;新《会计法》还一改过去既无明确违法行为规定,又无具体罚则而造成的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尴尬局面,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制裁手段,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些新的规定必将有效遏制单位会计信息造假的倾向,从而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从以上两点来看,新《会计法》显然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所有从业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新《会计法》给我们行业带来的影响,抓紧学习新《会计法》,紧密联系自己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会计法》。
随着《证券法》、新《会计法》的相继出台,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随着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不断推进,整个行业的面貌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加快《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过程,以进一步强化全行业的法律意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我们相信,注册会计师行业必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新世纪的来临。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需要解决双元控制主体的矛盾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会计博士生导师 阎达五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是这次修订《会计法》的主要目的。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而现代企业中以拥有所有权的所有者和拥有经营权的经营者这两种控制主体(即双元控制主体)的客观存在及其矛盾的激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协调、处理好双元控制主体的矛盾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有者控制主体和经营者控制主体是两类利益和要求不完全一致的群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和运用会计政策选择权的增强,双元控制主体的期望值和控制目标会产生重大差异:所有者为了保证其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会加强对经营者的控制,他们希望随时了解经营者的情况,掌握尽可能详尽、准确和及时的会计信息;而经营者则是另一种心态,他们为了实现其“个人价值”,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暂时控制权和直接掌握的会计信息资料,制造虚假情况蒙骗所有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强化会计控制,积极协调双元控制主体的利益和矛盾,真正找到两者共处的均衡点;2.建立“约束+奖励”的机制,引导经营者的日常行为;3.建立能够体现“协调”“约束”要求的、多层次的会计控制体制,尽量消除会计控制的“真空地带”或“控制盲点”,使各项控制措施能够纳入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总之,解决双元控制主体的矛盾任重而道远,需要作出不懈的努力。
全面贯彻落实新《会计法》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审计博士生导师 阎金锷 新《会计法》的颁布,对全国财会人员以及广大的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都是一件喜事。《会计法》的不断修订完善,不仅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法制建设、规范和保障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而且也有利于改善审计执业环境,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会计法》的颁布,需要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下面谈一点学习体会。
为了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新《会计法》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会计监督中的权责。新《会计法》规定: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这就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了法律依据。新《会计法》指出,被审计单位应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这就为注册会计师收集审计证据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新《会计法》还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这就为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和公正执业提供了法律保护。新《会计法》同时还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总之,新《会计法》的实施,保护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去执行独立审计业务。
为了保护企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新《会计法》规定不仅要加强外部有关部门的监督,而且需要依靠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包括会计稽核制度的自我控制与自我监督机制。新《会计法》强调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性,这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防止和纠正错弊,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研究与评价,科学地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合理地制定审计计划,使注册会计师有足够的精力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和规避审计执业风险。
此次修订的《会计法》列举了目前常见的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方式,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治力度,并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也作出了处治规定,从而提高了《会计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也为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规范会计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外,新《会计法》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和完整,这也为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习《会计法》应明确的问题
中南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博士生导师 郭道扬 新颁布的《会计法》对原有内容作了全面修订,体现了许多新的精神,并有针对性地细化了所要规范的事项,既突出了重点问题,也充分注意到会计专业立法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学习贯彻新《会计法》,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思考,有许多重要问题须通过系统而深入的学习加以明确。
一、学习《会计法》务必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必须坚决
新《会计法》之所以将实施时间确定在2000年7月1日,就是要让领导者、经营者、管理者、投资者,以及从事财经教育的工作者都有充分学习、认真领会的时间,以便掌握新精神,熟悉修定内容,端正思想认识,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做好准备。新《会计法》实施后,必须坚定不移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落实到位,并将始终保持《会计法》在规范企业经济行为与市场经济行为中的权威作用。这当是学习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二、依法保障现代企业责任制度的实行,明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各受托责任方面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明显地使企业的责任制度法定化与具体化,充分体现了支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1)强调单位负责人必须遵照《会计法》领导企业的财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2)划清责任层次,在单位负责人以下按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明确岗位责任,形成依法认定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责任环节;(3)按违反《会计法》的情节轻重及其性质明确各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上述精神,在学习中应有清醒的认识。
三、新《会计法》所体现的重要精神之一是依法切实保障所有者权益
保障国家、集体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经济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这既是宪法中所要明确的重要内容,也是《会计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新《会计法》通过对会计核算所作出的详细、完整而严格的规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了切实的要求,并且把这种要求与相关方面所承担的责任统一起来,通过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达到保障所有者经济权益的目的。任何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都在依法追究与严格处理之列,任何经济犯罪事实都在依法追查与惩处之列。应当明确这是新《会计法》法律力度增强的重要体现。
四、新《会计法》既提高了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又充分、切实地保障了会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专业素质要求方面,以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为最基本的要求,对于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在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作经历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并强调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问题;在职业道德素质方面,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工作原则性、守法与执法,以及在抵制不法行为方面,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同时,在新《会计法》第5条、第28条及第43条等条款中,对于工作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坚决抵制不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在法律上予以切实保障。在学习《会计法》时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会计人员都应深刻领会上述精神,并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学习新《会计法》的过程中,值得我们明确的问题还很多,只有深刻而正确地认识这些问题,才能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有效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与防范经济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会计工作者及会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全面认识规范会计行为
中国财政杂志社高级经济师 邱元荣 再次修订的《会计法》,开宗明义将原“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修改成“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制定本法”。这一修改使《会计法》的约束对象从一般工作(比较含糊)具体到人和事,深化、强化了《会计法》的法律约束作用。我认为,全社会都应当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其含义,这对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会计法》是十分必要和非常关键的。
会计行为即会计主体行为,与其他任何主体行为一样,是受一定思想支配的有目的的活动。会计主体行为包括:会计人员如何依法执业行为,参与经营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从事经济业务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单位负责人的守法、护法行为。《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执业行为作了具体详尽而又可行的规范,同时赋予会计人员监督职权,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28条)。这是会计主体执法行为的中流砥柱。对参与经济管理人员的决策行为和所有从事经济业务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作了全面概括和规范,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第13条)。这是会计主体行为的基础。对单位负责人守法、护法行为作了明确而又严肃的规范,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4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28条)。这是会计主体合法行为的强有力保障。
此次修订的《会计法》删除了“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这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首先,体现了法律面前不但受惩治应当人人平等,而且遵法、执法和守法也要做到人人平等。其次,有利于杜绝单位负责人“大包大揽”(如出问题我负责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随心所欲的事,遏止会计人员附和、胁从单位负责人违法乱纪,从而有利于广大会计人员做到一身正气,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权责,说实话,依法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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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