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调整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针对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人数,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计税工资扣除限额调整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资制度,避免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针对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人数,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财税字〔1999〕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