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第48号征求意见稿把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标准分为初始确认(initialrecognition)和终止确认(discontinuing recognition)两个标准。初始确认的标准是:①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企业。②企业所获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者预计的负债金额能可靠地加以计量。终止确认的标准是:①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其他企业,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②契约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到期自行作废。不难看出,上述确认标准要在实务中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应能够明确而具体地判断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和报酬怎样才算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企业。对许多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实际上很难判断其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全部转移,可能在履约前只发生风险和报酬的部分转移。也许正是这一原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正式颁布的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中取消了第48号征求意见稿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这一段内容(第48号征求意见稿系32号准则的基础。)
随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又经过3年探索,于1997年3月发布了一份讨...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第48号征求意见稿把金融衍生工具的确认标准分为初始确认(initialrecognition)和终止确认(discontinuing recognition)两个标准。初始确认的标准是:①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了企业。②企业所获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者预计的负债金额能可靠地加以计量。终止确认的标准是:①与资产或负债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其他企业,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②契约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者到期自行作废。不难看出,上述确认标准要在实务中得到有效执行,关键是应能够明确而具体地判断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和报酬怎样才算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企业。对许多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实际上很难判断其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全部转移,可能在履约前只发生风险和报酬的部分转移。也许正是这一原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正式颁布的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中取消了第48号征求意见稿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这一段内容(第48号征求意见稿系32号准则的基础。)
随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又经过3年探索,于1997年3月发布了一份讨论文件。该文件提出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标准是:①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②当一个企业实现了合约中载明的各种权力,权力已经过期或者企业放弃或丢掉了构成金融资产的合约的控制权(或一部分资产的控制权)时,就应该终止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③当一项金融负债已经完结(即当合约中的责任已经被解除、取消或终止时),或者与这项金融负债有关的主要责任(或一部分负债的责任)已经转移给另一方时,就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上取消这项负债(或这项负债的一部分)。显而易见,在不涉及因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要发生转移而产生再确认问题的情况下,上述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与ED48中所建议的基本一致。但是,在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下,如果转移方仍然要承担一些与金融资产有关的相当一部分风险责任,则对转移的金融资产进行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结果在以上两种确认标准下是不同的。在ED48中,金融工具及其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如果金融资产的转移方仍然保留了与金融资产相关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被保留的这部分被判断为很重要的话,则转移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仍然要确认这项资产,同时将来自于金融资产的转移所得视为抵押负债的结果。而按照上述讨论文件的建议,在涉及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下,应该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因金融资产转移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换言之,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移方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计量
FASB自1990年起陆续发布了近10个金融衍生工具会计准则和征求意见稿。特别是1996年6月,FASB发布了题为“衍生商品和类似金融工具以及对套头活动的会计处理”的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近300个组织和个人对这一征求意见作出了反应。1998年6月,FASB发布了一份有关金融工具会计的新准则,即FAS NO.133“衍生工具和避险活动会计”,该准则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计量属性作出了规定:公允价值是对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可能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确实,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价值往往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用公允价值来替代历史成本或许是最为合适的。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属下的金融委员会在1997年3月发布的内部文件中提出的初始计量和重新计量的标准为:1.一个企业应按照为金融工具放弃或收到的相应的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初始计量。2.在初始计量之后,企业应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根据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来进行重新计量。这一建议彻底否认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在金融衍生工具计量中的合理性,认为只有公允价值才是金融衍生工具唯一可行的计量属性。金融委员会还认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之下还难以对某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准确的估定,但在一个以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加以计量为目的的制度中,这些难题都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为此,该指导委员会建议,在某些金融资产缺少市场交易,以及对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难以进行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灵活性来确定公允价值,譬如,可以以成本为基础来确定一个替代价值,等等。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
90年代以前,金融衍生工具虽然被广泛作为避险或投机的工具,但未被确认为持有或发行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中未予列报,仅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而且这种附注说明通常是粗糙的。1995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2),其中对与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风险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准则将金融工具所涉及的风险分为四种,即价格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量风险。企业应披露的利率风险信息包括:①合同重定价日或到期日中较早者;②实际利率。应披露的信用风险包括:①在其他方未能履行对金融工具的责任的情况下,最能代表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暴露金额;②信用风险的重要集中程度。有关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应披露以下信息:①报告日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②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③取得公允价值过程中所运用的会计假设。提供公允价值信息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估计企业的整个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也有利于不同发行目的和发行时间的金融衍生工具在同一经济条件下进行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2中作了上述规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IASC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1999年3月发布的讨论文件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又有以下几点补充:1.应对IAS32进行一些重要修订,以便取消对公允价值进行补充揭示的要求;修正对会计政策的披露;加强对被指明为对预期的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的披露;以及对收益、费用和金融工具上产生的所得和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披露;等等。2.应对IAS32的披露条款进行扩充,以便要求企业对其金融风险进行管理的目的和政策进行披露。3.披露的重点应放在如何提高对企业的金融风险的暴露状况和程度的披露上。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