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概念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即作为企业内部机构的财务总监(内部管理者层次意义上的)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所有者监督层次意义上的)。本文的研究指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财务总监。从财务总监的选派程序和职责上来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可定义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的人员,其职责是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要求设置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制度要求赋予代理人(经营者)资产责任,但这种责任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制度。如果财务对代理人的监督缺乏效力,一旦代理人搞机会主义,发生“败德行为”,以“公权”谋“私利”,国有资产势必流失。
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董事对总经理的控制作用小。有的董事不“懂事”、“不管事”、有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据报载,广州市28家市属控股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中,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三位一...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概念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即作为企业内部机构的财务总监(内部管理者层次意义上的)和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驻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所有者监督层次意义上的)。本文的研究指的是后一种意义上的财务总监。从财务总监的选派程序和职责上来看,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可定义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包括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专业、专职财务监督的人员,其职责是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在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要求设置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制度要求赋予代理人(经营者)资产责任,但这种责任必须要有完善的监督制度。如果财务对代理人的监督缺乏效力,一旦代理人搞机会主义,发生“败德行为”,以“公权”谋“私利”,国有资产势必流失。
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董事对总经理的控制作用小。有的董事不“懂事”、“不管事”、有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据报载,广州市28家市属控股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中,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三位一体”的有6家,占21.4%,“二位一体”的有19家,其中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有8人,占28.6%,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有11人,占39.3%。(2)新、老“三会”关系未理顺,监事会没有设立或形同虚设。(3)产权代表未真正代表国家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没有相互分离而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产权约束和财务监督仍时常处于梗阻状态。国有资产产权约束是通过对企业领导制度的合理级升与制定来实现的,而产权约束必须由财务监督来体现和完成。因此,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搞好对代理人的财务监督是完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2.彻底改变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乏力的局面,迫切要求实行财务总监制度
造成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乏力的主要原因,除了前述的企业委托代理制度残缺、“内部人控制”等,还有内部会计监督和外部经济监督乏力两方面的重要原因。外部经济监督的主体是国资、审计、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机构。无论是作为所有者代表的国资委,还是其它的外部经济监督主体,他们掌握企业的信息都不可能有经营者多,而要掌握与代理者相对等的信息,又得付出很高的代价,因此,外部经济监督乏力有其不可避免性。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既有利于国资部门掌握充分信息,又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由于财务总监在其制度设计上保证其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订企业财务计划,监督企业重大财务活动,使其在具体运作中能够发挥财务监控职能作用,并体现及时性、有效性、经常性的特点,无疑可以改变长期以来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失控的局面。根据湖南省怀化市对33家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的实践经验,财务总监对企业的乱挤成本、隐瞒利润、收入不入账等问题均进行了有效监督,这33家企业经过“年检”和“三大检查”,均未有重大国有资产流失和违反财经法纪的事件发生。
三、在国有企业集团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些同志认为在国有企业集团设立财务总监,是否与《公司法》中规定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相违背?是否又是过去行政干预企业的回归?对这些认识首先必须作出理论上的澄清,才能在实践中更好地推行财务总监制度,减小财务总监的工作阻力,提高其工作效率。
1.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理论依据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的产权必然发生分解,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独立享有自主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监督的排斥,恰恰相反,二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所有者的监督,不可能仅仅停留在对企业的事后监督上,即仅仅通过审阅企业财务报告、考核经营业绩等途径来实现,而必须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企业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财务总监在组织财务收支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赋予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是合理可行的,这与现代企业自我约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而且只有所有者利益得到了维护,与之有关的经营者利益、职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最终才能得以实现。当然,财务总监制度在其制度设计上,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作规则等,做到既能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2.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及《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委托者,以所有者代表身份有权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因此,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国有企业,也必然有权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在其监督职责的设计上,财务总监可以承担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有关监督职责。财务总监在履行其监督职责时必须严格以《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其职责范围。
3.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是现实的选择
目前财务总监制度在国内一部分外企、私企早已建立并有效运作,即使对一些已实行财务总监制度的国有企业来说,其建立的直接动机并非来自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指令,而是来自企业财务失控和财务监管滞后所带来的压力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财务总监制度顺应了国资管理部门对整个企业有序、有效的财务监管需要。可以说,在国有企业设立财务总监,这项制度创新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而具有生命力。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