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裘宗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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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顾建国50年来会计职责的历史演变及会计工作的质量,也可以反映半个世纪内我国会计发展的轨迹。鉴于预算会计相对于企业会计较为单纯,本文论述以企业会计职责及会计质量为主。
一、新中国会计的创新及遭受的摧残
新中国成立后,于当年12月,中央财政部即设立了主管会计制度的专门机构。第一个会计制度就是“金库会计制度”,紧接着就是《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至1950年12月颁发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之后,比较完整地建立了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会计制度体系。
由于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基础,涉及到众多的公有企业的会计制度,当然应予特别重视,在“一边倒”的思想指导下主要是学习仿效当时苏联积累的经验,从1950年下半年起经财政部审定、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的各行业统一会计制度陆续颁布实施。
“一五”计划后期,我国的会计制度建设已见成效。随着当时财政体制的改进,本可乘势总结经验,继续向前发展。但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发生了严重失误。当时,对于会计制度改革,有人提出“彻底放权”、“大力简化”,一时形成了一股层层下放、越简化越好之风,以致...
回顾建国50年来会计职责的历史演变及会计工作的质量,也可以反映半个世纪内我国会计发展的轨迹。鉴于预算会计相对于企业会计较为单纯,本文论述以企业会计职责及会计质量为主。
一、新中国会计的创新及遭受的摧残
新中国成立后,于当年12月,中央财政部即设立了主管会计制度的专门机构。第一个会计制度就是“金库会计制度”,紧接着就是《各级税务机关暂行会计制度》。至1950年12月颁发各级人民政府暂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之后,比较完整地建立了与国家财政收支相关的会计制度体系。
由于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基础,涉及到众多的公有企业的会计制度,当然应予特别重视,在“一边倒”的思想指导下主要是学习仿效当时苏联积累的经验,从1950年下半年起经财政部审定、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的各行业统一会计制度陆续颁布实施。
“一五”计划后期,我国的会计制度建设已见成效。随着当时财政体制的改进,本可乘势总结经验,继续向前发展。但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发生了严重失误。当时,对于会计制度改革,有人提出“彻底放权”、“大力简化”,一时形成了一股层层下放、越简化越好之风,以致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受到破坏,账目混乱,甚至发展到“以表代账”、“无账会计”的地步。
为了抑制并纠正上述财务会计工作中的混乱现象,财政部于1959年8月17日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会计工作中的核算及监督等10个问题,逐一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质上也就是阐明了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职责。
1960年冬,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且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一系列经济工作中的调整措施陆续出台。1961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同意试行财政部拟定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在国务院下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企业里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以表代账’、‘无账会计’等错误做法必须彻底加以改变和纠正”。同时指出,会计的性质“是以货币形式反映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过程和经营成果的一种科学办法,是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工具。”《规程》还单辟一章以五条内容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以政府公文形式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
1962年5月,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会计工作会议,大大推进了各项会计核算制度的恢复与健全,也极大地鼓舞了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通过这次会议,上下都认识到:办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1963年1月3日,国务院公布经由周恩来总理亲自签署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对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试行条例》总结过去,有所创新,突出表现在:一、会计人员既有职责,也有权限。二、核算要如实反映,要维纪护法,勇于斗争。三、专业核算要与群众核算相结合,会计人员要到群众中去。四、核算后要分析,以适应领导机关、领导人员要善于利用会计这个工具的号召。
1964年初,形势的发展要求会计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李先念指示:会计制度、会计报表要集中力量改革一次,不能拖,越拖越被动。1965年4月召开的改革企业会计工作座谈会研讨了财政部提出的《企业会计工作改革纲要(草案)》。1965年7月2日,讨论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工作改革纲要(试行草案)》由财政部下发各单位、各部门试行,提出了“算要有用,管要合理”的指导方针,要求把账算“活”,使服务与监督有机结合。《试行草案》仍将会计定性为党和国家管理经济的一项重要工具。对会计职责的规定则包括:①必须坚持记账、算账、查账、报账,反对“无账会计”;必须坚持必要的手续制度。②分别行业、分别企业大小设计会计制度。③改革成本核算方法。车间一律不计算产品的全部成本;工业企业的成本项目,一般可以简并为材料、工资、费用三项;简化费用的摊销方法,不搞成本还原。④简化各项资金核算方法。专款专用,但对来源不同、用途相同的资金,可只按用途核算。⑤改革记账方法。要使“借贷记账法”通俗易懂;积极试点“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等。⑥精简凭证、账簿、科目、报表。⑦进行会计监督。
回顾建国以来至“文革”前这十多年的会计工作,虽然有时松有时紧,有些左右摇摆,但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和成就,应该是主要的。同时也应看到,正常发展的会计工作,也受到多方面的冲击或干扰,主要是片面学习苏联的经验作法和“文革”的冲击。1966年“文革”发动,会计工作也遭受空前浩劫,会计机构被裁并,人员大批下放,会计工作呈瘫痪状态。前后两次“左”倾浪潮对会计工作的冲击,使人们认识到,开展正常的会计工作,有赖于正常的工作环境,否则,即便有好的条例和法规,也是无济于事。
二、拨乱反正,为重建会计带来春天
1978年9月,在总结1963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对原《试行条例》进行了补充修改,颁发了正式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对比原《试行条例》,增加了“总会计师”和“技术职称”两章。其中,第一条的总则,再次明确指出“会计是管理国民经济必不可少的工具。社会主义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条例》还明确指出:“会计人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要尊重他们的劳动”,“会计人员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在党委领导下做好本职工作,起到参谋助手作用。”从而提高了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随后,中国会计学会于1979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在广东佛山召开成立大会,大大推动了学术交流和会计理论研究。1980年10月,财政部主持召开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与中国会计学会1980年年会同时召开),指出“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变了“会计是经济管理的工具”的提法。认为会计工作的职责,不仅包括对经济活动的纪录反映、稽查监督,还包括对经济活动的分析预测以及参与决策。同时,会议还讨论了《会计法(草案)》。
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以法律形式作出的会计行为规范,是会计的根本大法。制定会计法的宗旨在于:“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这一立法宗旨反映了会计为财政、财务服务的观点,还没有充分体现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加强会计工作
社会主义经济越发展,越需要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至90年代初,企业会计工作未能随同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而深入发展同步提高。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粗、假、乱的现象,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管理薄弱,弄虚作假,严重影响会计数据、信息的质量。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借以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逐步与国际会计惯例靠拢。而作为制订《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根据的1985年颁行的《会计法》,明显滞后。于是,于1993年12月29日经人大常委决定对《会计法》加以修改。
1993年《会计法》的主要修改之处有:①立法宗旨的修正。突破了“大财务、小会计”的思想束缚,明确规定:制订《会计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第19条中“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的收支”的原提法修改为“违法的收支”,更加明确了会计工作不仅为财政、财务服务的思想,并且加重了会计人员的职责,扩大了服务和监督范围。②适用范围的改变:将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扩大为企业单位,可以理解为包括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境内的外资企业,还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③加重了单位领导人的领导责任。单位领导除执行《会计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外,还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因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无效而提出的要求处理的书面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比原条文,修改后的条文更加合理并有利于操作。④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其主要内容在修改前后基本保持一致,只是在会计核算事项中增加了“资本的增减”。在会计监督一章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款的增加,对那种面面讨好、“不得罪人”的“老好人”,具有一针见血的效应。
《会计法》在1993年12月的修改,虽然有很大的收获,但受当时经济发展条件的约束,仍然存在着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从1993年12月至1999年,已经5年多了,如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非昔比。广大的财务会计人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了不小的贡献,这是必须肯定的,但是,今日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形势,这也是显见的。
当前,正在审议修改制订新的《会计法》,笔者在此就如何修正会计人员的职责、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提出几点建议,以供立法者参考。
1.坚持以法治会计,以《会计法》规范会计工作,以法治假。对以假凭证、假账表骗取利益,偷逃税收的必须绳之以法,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首先须追究“造假”者的法律责任,再追索骗取的利益,而不能“以罚代法”。在立法时,希望考虑到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全过程,使每个环节的工作都有法可依。要明确规定执法的主体,如治假、追究假证、假账、假表可以由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追索偷、骗税收损失则可由税务部门负责。对违法者的追究处理,要有量刑、罚则的标准,以利司法裁判。
2.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要视部门、单位的性质采用不同的办法。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都是公职人员,可以采用会计委派制;对国有全资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可以采取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样的任免办法;对由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人员,可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同样的选任办法,并接受稽察特派员的监督;对其他组织及一般会计人员,则可以采用聘用办法或其他办法。
3.会计人员要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也要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相互制约。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加强“事前”和“事中”审计。会计人员遇到违法违纪事项,在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并会同内审人员共同研究,争取支持。
4.对单位外送的会计报表、财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等质量问题,应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作为法人代表负完全或首要责任;当发生问题需追究法律责任时,会计主管人员也负连带责任。
5.对经济部门以及大中型企业的单位领导人应要求掌握一定的会计知识,必要时,可进行培训,以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考试取得会计资格证书,过去那种上了3个月培训班即持有“会计上岗证”的应重新清理整顿。
6.注意与有关法律的衔接。如《公司法》对企业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就有详细的规定,《会计法》的相应条款应与其取得一致。
(本文作者系江西财大教授、原代院长)
责任编辑 周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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