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体会计准则讲座
一、如何理解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下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准则所指债务重组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持续经营条件下进行的。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进行的债务重组。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则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改组等情况下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企业改组过程中,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改组前企业的债务转为改组后上市公司的债务,以及债务人的债务转为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即通常所称的“债转股”,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债务重组准则不予涉及。
第二,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进行的。从广义上讲,所有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具体会计准则讲座
一、如何理解债务重组定义?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下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债务重组准则所指债务重组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持续经营条件下进行的。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进行的债务重组。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则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改组等情况下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企业改组过程中,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改组前企业的债务转为改组后上市公司的债务,以及债务人的债务转为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即通常所称的“债转股”,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债务重组准则不予涉及。
第二,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进行的。从广义上讲,所有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改变偿债金额和偿债时间)都应视作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仅限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
第三,债务重组是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进行的债务重组,可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一类是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债务重组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是债全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其中,让步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由于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而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根据债务重组的特征,以下交易或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1)正常情况下,债务人用商品抵偿债务;(2)债权人受偿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3)债务人偿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4)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5)债务人进行公司改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6)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进行的债务重组;(7)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
二、转让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时为何要采用公允价值?
对于转让非现金资产进行重组时要不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理由是:第一,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不易确定。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大多没有对应活跃的市场,要确定其公允价值并非易事。第二,正因为在较多的情况下,确定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财会人员运用职业判断,也就有可能出现损益操纵的情况。第三,债务重组交易中,债务人没有区分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转让损益,因而也没有必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现金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非现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十分必要的。理由是:第一,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两笔交易,相当于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先予转让,再用转让获得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即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偿还债务。只有对非现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才能清楚地区分出两笔交易,从而判断相关的交易是否是本准则所要规范的债务重组。第二,以公允价值计量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可能使某些有价值的信息得以反映出来。比如,某些资产(如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而另一些资产(如原材料)的公允价值往往低于其账面价值。由于采用公允价值,某些资产升值或贬值的有用信息,就能够较好地反映出来。第三,债务重组交易中发生的非现金资产转让与企业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类似转让,本质上没有区别。既然后者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前者也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第四,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的性质不同,公允价值的运用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第五,对转让的非现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虽然会出现债务人以此操纵损益的可能,但空间很小。
在本准则的框架下,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只能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本准则所规范的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准则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三、如何确定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等等。在实际操作中,在确定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如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其公允价值;第二,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第三,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的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他技术手段或方法来确定,如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等等。
四、如何核算或有支出(或有收益)?
在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未涉及或有支出(或有收益),二是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或有收益)。其中,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均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或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在不涉及或有支出(或有收益)的情况下,会计处理简单;而在涉及或有支出(或有收益)的情况下,情况则要复杂一些。
先考虑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在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支出的情况下,会计核算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或有支出要不要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第二,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如何进行处理;第三,或有支出最终未发生时,如何进行处理。
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暂时的财务困难,而不是陷入不可扭转的困境,否则债务人就该破产清算了。从而可以认为或有支出将来“很可能”会发生。其次,从稳健原则出发,债务人确认或有支出也是必要的。因此,在重组日,债务人应把或有支出包含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并以此来计算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
由于计入或有支出,因而减少了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因此,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
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则基本相同,基于稳健原则,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债务重组准则与会计制度有何区别?
债务重组准则出台以前,《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下称“股份制度”)对债务重组业务核算作出过规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或等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的情况,本准则均不涉及,而“股份制度”则均涉及。相反,对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本准则涉及,而“股份制度”不予涉及。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