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已于1998年6月颁布了《投资》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就《投资》准则中几个难以理解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该准则第6、第7条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其投资成本是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对于股票投资,其成本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这主要是指企业在股利宣告日和除息日之前这段时间购入股票所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的现金股利。由于股利的宣告与实际支付有一段时间间隔,主要经历: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而且现金股利只支付给持有公司股票一直到除息日之前的股东,即使在除息日的前一天购入,也能从公司获取股利,而此时售出股票的股东便不能从公司获取本次股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售出股票的股东得不到这笔收益,如果是这样,他将可能在宣告日至除息日之前一直持有股票而不出售以获取股利,结果是股票在这段时间无法成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股票在本时间段必须带息交易,使在股利宣告日和除息日之前这段时间出售股票的股东虽不能从公司获取股利,...
财政部已于1998年6月颁布了《投资》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就《投资》准则中几个难以理解的问题加以分析。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定
该准则第6、第7条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其投资成本是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对于股票投资,其成本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这主要是指企业在股利宣告日和除息日之前这段时间购入股票所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的现金股利。由于股利的宣告与实际支付有一段时间间隔,主要经历: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股利支付日。而且现金股利只支付给持有公司股票一直到除息日之前的股东,即使在除息日的前一天购入,也能从公司获取股利,而此时售出股票的股东便不能从公司获取本次股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售出股票的股东得不到这笔收益,如果是这样,他将可能在宣告日至除息日之前一直持有股票而不出售以获取股利,结果是股票在这段时间无法成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股票在本时间段必须带息交易,使在股利宣告日和除息日之前这段时间出售股票的股东虽不能从公司获取股利,也可从另一个购买者手中获取这笔股利,即股利宣告日和除息日之前这段时间购入股票的股东,在支付成交价款时就预付了一笔与即将从公司分享的股利相等的金额,以便从公司获取本次现金股利,在领取本次现金股利时,就相当于收回以前支付的价款。但在收到股票股利时,并不能收回现金,只是股数的增加,这相当于追加了股票投资,虽然增加股数时没有付款,其实在此之前的股票购买中已一并支付,故投资总成本不变而每股成本下降。可见,这种条件下,投资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中所包含的现金股利,具有垫支性质,在支付时不能作为投资,在收到时,也不能作为投资收益,故这笔款项应作为应收款,在“应收股利”科目中单独核算;对于获得的股票股利,公司不必进行账务处理,但应于股权登记日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二)对于债券投资,投资的对象如果是分期付息的债券,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计入投资成本;在持有该债券期间,如果付息期与资产负债日不一致,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应收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在应收项目中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成本。投资的对象如果是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不再作为应收项目核算,而在长期债权投资中单独核算。这种方法虽然单独核算了应计利息(即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未直接计入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其结果却客观增加了长期债权投资的总价值;在持有该债券期间,由于到期付息,故每逢资产负债日,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当期的应收利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的账面价值,从而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投资成本。
二、证券投资中应计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对于短期投资,无论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全部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在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至债券购买日前的应计未付利息,考虑在不久的将来均可收回,故准则规定应作为应收项目(即“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单独核算,实际收到时再冲减对应的应收项目。在短期投资存续期内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上述已记入应收项目的除外),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不是增加投资收益,这与准则颁布前的核算大不相同。按照准则,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或在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对于短期债权投资,为了简化核算工作,只有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才记账,每期末并不计提利息收入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对于长期投资,全部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在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至债券购买日前的应计未付利息,却有不同的处理:若是长期股权投资或投资于分期付息的债权,仍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而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准则第14条要求应计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另外在长期投资存续期内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并没有直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清算股利、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例外),而是计入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同为应计利息,却因投资于不同付息条件的债权而处理各异;同是投资存续期内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却因来源于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而有所区别。
三、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只能是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差额、资产评估增值和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等均不包括在内(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科目)。计算股权投资差额的公式为:
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股权投资差额应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核算,并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在平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时,如果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虽然仍是平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摊销期限并不对称。准则规定: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的期限摊销(期限越短,摊入相关期间的费用越大);投资成本低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的期限摊销(期限越长,摊入相关期间的收益越小),这样处理可以较早地确认费用,较晚地确认收益,以体现稳健原则。
四、关于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按取得时间不同划分为存续期间的持有收益与转让或兑付时的处置收益,但准则不要求确认短期投资存续期间的持有收益,只确认处置收益。这样,持有收益在处置时与处置收益同时实现,由于短期投资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故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短期投资,即使在其存续期间内收到了现金股利或利息,也不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收回,以冲减投资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这样可使投资成本较低,以符合稳健性原则。如果在期末仍未处置,投资成本低于市价的可能性增多,可以减少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调整期末余额的工作量。如果所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在投资取得时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收到时就应冲减上述对应的应收项目(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使应收项目的余额为零,说明应收款项业已收回,而不再冲减投资成本。
短期投资处置时的收益应是实际取得的收入(处置收入)扣除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在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准则正文部分没有具体规定投资成本如何确认,但在“指南”中要求企业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类似于存货发出计价中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至于能否采用个别辨认法、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准则正文及指南部分均未明确规定。
由于长期投资涉及多个会计期间,为如实反映各期经营成果,应在每期末确认其持有收益,在处置时再确认处置收益,而不能像处理短期投资收益那样,平时不确认持有收益直到处置时才一并确认其包括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在内的所有投资损益。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其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不一定是所收到或应收到的利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由于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确定其投资收益的具体方法也有所不同。
处置长期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是部分处置某项长期投资,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是长期股权投资,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净值,在处置前已将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的,还应将与该项投资相关的资本公积准备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