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财务与会计》1999年第2期第56页)中指出,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项目可以合并反映,并介绍了调整办法。
从“通知”中所介绍的调整看,其旨在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入有关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去,使得在现金流量表中不再单独反映伴随着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只反映“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即本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下面笔者就“通知”的要求,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部分的举例,谈一下“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具体实务操作。在以下举例中,假设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指南”中编制的第一笔调整分录,即分析调整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的调整分录为:
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1201000
应收账款—货款 249000
—增值税 51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50000
应收票据—货款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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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见《财务与会计》1999年第2期第56页)中指出,现金流量表有关增值税项目可以合并反映,并介绍了调整办法。
从“通知”中所介绍的调整看,其旨在把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并入有关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去,使得在现金流量表中不再单独反映伴随着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只反映“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即本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下面笔者就“通知”的要求,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部分的举例,谈一下“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具体实务操作。在以下举例中,假设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指南”中编制的第一笔调整分录,即分析调整产品销售收入项目的调整分录为:
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1201000
应收账款—货款 249000
—增值税 51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50000
应收票据—货款 200000
未交税金 51000……(1)
在此分录中:借方项目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1201000元”中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项目虽然包括货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两项内容,但在调整分录中是分项列示的,即“应收账款—货款249000元”及“—增值税51 000元”,而与增值税项对应的贷方项目是“未交税金51000元”;在贷方项目“产品销售收入1250000元”中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当然不包括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应收票据—货款200000元”中只反映的是货款,因为在本例题资料中收到的应收票据原本就没有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此笔分录是针对原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列示“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以及“支付的增值税”项目的要求而做的。按照“通知”的精神,若在现金流量表中不再单独反映伴随着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上述分录应为:
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1362500
应收账款 3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462500
应收票据—货款 200000……(2)
在此分录中产品销售收入1462500元的数据是利润表中的1250000元加上17%的销项税额212500元。同理,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在调整分录中,也要加上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并反映。
企业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中“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反映的是不含税的价格,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通知”的要求,在编制调整分录时,需要把“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先调整成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数据,即利用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的数据加上其17%的销项税额。具体做法是:
把分录(1)中的产品销售收入1250000元加上17%的销销项税额212500元就等于分录(2)中的产品销售收入1462500元,这样分录(2)中借方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1362500元)和贷方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1462500元)都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满足了“通知”的要求。
从上述实务分析可以看出:
在第(1)笔分录中,由于现金流量表中要求单独列示有关增值税中收到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资料,故在分录中将应收账款分别货款和增值税进行列示。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分别用以调整计算销售、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这样做可以直接使用利润表中“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和“产品销售成本”账户的数据,而不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在第(2)笔分录中,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增值税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合并在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列示。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单设一个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以区分日常会计核算中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同理,还需单设一个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产品销售成本”账户。
按“通知”的要求,在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做调整分录时,即对利润表中“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进行调整时,不能直接使用利润表中的这两项数据,而要用企业单设的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的“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帐户的资料进行调整。显然,这样做调整分录,在实务操作中并不省事。
综上所述,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是否合并在现金流量表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列示,主要取决于企业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的状况。无论是否合并反映,最终并不影响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部分中的“现金流入小计””、“现金流出小计”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况且“通知并无硬性规定必须合并列示。但对于企业在进行日常会计核算时,还得考虑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是否将增值税额合并反映,这样才能在做调整分录时,使所需要的资料与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相吻合。
责任编辑 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