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汇票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支付信用工具,已普遍被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使用。但是,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汇票变现能力强、能够背书转让和自带的特点,趁机以假汇票进行诈骗。收款人如不细心鉴别,就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收款人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如何鉴别真伪呢?
一、注意汇票的手感和防伪、防涂改标志。
印制银行汇票使用的纸张不同于一般纸张的质材,用手触摸可以感到柔韧。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银行汇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背面加印黑白二维标示码。
二、使用验钞机鉴别。
将汇票放到验钞机下,票面在荧光下可以显示发光的标记,如交通银行汇票显示交行的行徽,工行汇票显示“工”字。
三、察看银行汇票上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楚。
如工行、农行银行汇票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使用钢印模压印的汇票专用章。
四、注意审查汇票的汇载内容。
1.银行汇票(2联)和解讫通知(3联)是否齐全,2联和3联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为本单位或个人。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支付结算办法》第57条规定...
银行汇票作为一种方便灵活的支付信用工具,已普遍被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使用。但是,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汇票变现能力强、能够背书转让和自带的特点,趁机以假汇票进行诈骗。收款人如不细心鉴别,就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收款人在受理银行汇票时如何鉴别真伪呢?
一、注意汇票的手感和防伪、防涂改标志。
印制银行汇票使用的纸张不同于一般纸张的质材,用手触摸可以感到柔韧。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银行汇票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统一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制;号码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制;背面加印黑白二维标示码。
二、使用验钞机鉴别。
将汇票放到验钞机下,票面在荧光下可以显示发光的标记,如交通银行汇票显示交行的行徽,工行汇票显示“工”字。
三、察看银行汇票上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楚。
如工行、农行银行汇票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使用钢印模压印的汇票专用章。
四、注意审查汇票的汇载内容。
1.银行汇票(2联)和解讫通知(3联)是否齐全,2联和3联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为本单位或个人。
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支付结算办法》第57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即解付汇票的银行)不予受理”。
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支付结算办法》第56条规定: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出票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即银行汇票专用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目前,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出票金额,小写金额均为压数机压印且小写金额前均有压印标记符号,如中信银行银行汇票,出票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小写金额前有“S■”符号。
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记载的其它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上述内容审查外,还应审查:
(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支付结算办法》第62条、63条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背书的连续,证明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的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第34条规定:“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23条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背书人为个人的还需查验其身份证件。
五、注意审查填写的银行汇票是否符合规定。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填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以及日为壹到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6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陆日;再如,10月3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叁拾日,3月6日应写成零叁月零陆日。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均标明“人民币”字样且与大写金额紧接。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汉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
六、注意审查银行汇票的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分转账银行汇票和现金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59条规定:签发转账的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七、请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鉴别。
收款人对接受的银行汇票,通过以上方法审查鉴别仍有疑虑的,可到代理兑付银行,请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鉴别。从1999年7月1日起,各银行对签发和兑付的银行汇票采用密码器进行了编押、核押,签发的银行汇票编制的密押填写在“多余金额”栏上方的空白栏;兑付银行则经核押正确后方能办理兑付。因此,收款人将银行汇票拿到银行,银行通过核押即可鉴别银行汇票的真伪。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