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送股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财务行为,对此行为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本文试就我国上市公司送股行为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谈几点浅见。
一、关于股票股利的性质
关于股票股利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股票股利非股利,另一种则认为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无差别。笔者认为对股票股利性质的判断,应根据股东出售红股后,是否获得了超过其在公司按红股份额应拥有的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标准来衡量。如果送股不影响股票的市价(股票市价大于每股净资产),则股东出售红股,会获得超过每股净资产的现金,这部分现金相当于企业发给股东的股利,是企业隐含利润的实现,送股前没有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出来,如同商誉只有在出售企业时方才出现一样,这部分利润也只是在股东出售红股时才真正实现,是市场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定位所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股东持有而不出售红股,股东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和价值没有变化,但由于股票数量增加,公司的市价及股东持有股票的总值相应增加,这种结果同样是公司隐含利润的价格化。所以笔者认为在股票市价大于每股净资产且送股不导致股票价格的明显下跌的...
送股是上市公司重要的财务行为,对此行为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会产生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本文试就我国上市公司送股行为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谈几点浅见。
一、关于股票股利的性质
关于股票股利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股票股利非股利,另一种则认为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无差别。笔者认为对股票股利性质的判断,应根据股东出售红股后,是否获得了超过其在公司按红股份额应拥有的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标准来衡量。如果送股不影响股票的市价(股票市价大于每股净资产),则股东出售红股,会获得超过每股净资产的现金,这部分现金相当于企业发给股东的股利,是企业隐含利润的实现,送股前没有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出来,如同商誉只有在出售企业时方才出现一样,这部分利润也只是在股东出售红股时才真正实现,是市场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定位所形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股东持有而不出售红股,股东在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和价值没有变化,但由于股票数量增加,公司的市价及股东持有股票的总值相应增加,这种结果同样是公司隐含利润的价格化。所以笔者认为在股票市价大于每股净资产且送股不导致股票价格的明显下跌的情况下,就不能否定股票股利的股利性质。当然,一旦送股导致股票价格的明显下跌,虽然总股数增加,但股票市价下跌,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会使公司的市价基本不变,即市场对公司整体价值的定位否定隐含利润的存在。此时的送股行为实质上是股票分割行为,则此时的股票股利就不具有股利的性质了。
二、对股票股利会计确认的思考
由于对股票股利性质的看法不同,造成对股票股利的会计确认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1)以股票的面值入账。该观点认为这样做符合历史成本原则。(2)以股票的市价入账。该观点认为股东获得红股后可在市场上以市价出售获得现金,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无异,所以对股票股利应以市价入账。公司的价值随市场行情不断变化的,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向其股东派送的股票股利,其纯理论的入账价格应为:股利宣告日的股票市价总额/(股利宣告日以前的普通股股数+已宣告的送股股数)(俗称摊薄)。如此,为了贯彻一致性原则,公司债券和股票每日应按其市价进行调整,这样公司的会计记录才能如实地逐日反映公司的市场价值。这里符合现时成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这种做法应该是对公司市价和股票股利最合理的反映。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最合理的往往又是最难操作的。上述做法首先违反了历史成本原则,其次公司股票和债券会计记录的每日变动在会计操作方面也过于烦琐,按照现时成本会计原则,它还涉及到对公司资产的市价确认以及由此导致的调整差异的揭示问题,操作起来会产生较大的内部不经济,如资产评估就会耗资甚多。综上所述,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上不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价格进行逐日反映。逐月、逐季或逐年反映虽然能在不同程度上减少前述的内部不经济,但仍然要面对法律的和会计的习惯势力的反对,实践已经证明,在非通货膨胀环境中完整地实行纯理论的现时成本会计是行不通的,因此直接以市价披露公司价值连带地以摊薄后的市价计量股票股利不可行。
直接以市价披露公司价值不可行,并不意味着对股票股利直接以市价或摊薄后的市价确认也不可行。在表达上奉行实质重于形式精神的当代会计,早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历史成本会计,而是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对某些事项的处理采用现时成本的“混合成本会计”,这是为会计界所公知并已多年实践的事实。对股票股利以市价计量的纯理论原因上文已述,送股虽然未改变公司的市价,但改变了公司在外流通的普通股股数,理论上降低了公司股票的单位价格。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送股扩大了某一股票的供给,在影响股票价格的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它打破了该种股票的供需均衡,会引起股票单位价格的变动,对股票股利数量的会计确认应该是摊薄后的市价。在实际生活中,股票价格的形成是由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形成的。事实上送股对股票市价的影响有两种可能:1.由于大量送股(美国的惯例是超过总股数的25%)导致股票每股价格明显下跌。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股票价格有大幅下跌的可能。应以历史发行价为基准,以面值为下限,对送股进行会计确认。2.由于少量送股,未曾引起送股公司股票价格的下跌,投资者彼此博弈的最终结果也许会使得送股公司的股票在股利宣告日后不仅不下跌反而上扬,或者只是暂时下跌。在这种情况下,对股票股利正确的会计计量应该是以市价入账。
三、我国股票股利会计的现实选择
由于我国的证券和会计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如何确认公司送股股价,使得上市公司可以将红股以较低的价格入账。事实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普遍地是以1元面值确认送股的价格,其财务上的前提条件是送股总额不超过送股公司股本总额的10%。众所周知,我国股票市场的股票总规模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可流通部分所占的比重很大,而该部分股份所得的红股不能上市交易,因此大大削弱了送股造成的股票价格的下降效应,事实上,我国深、沪两市中的送股行为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甚微。因此,当公司以1元面值计算每股价格来派送红股时,对于可流通股的股票持有者而言,实质上是得到了实际价格为市价的股票,将这部分红股在市场上以市价出售,立即可获得等额的货币。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可流通部分所得的红股不能上市交易,所得红股仅仅是个纸上的数字而已。如此,由于法规的缺陷,使得公司在微利甚至亏损且存在市场炒作的情况下,仍可以派送大量的股票股利以维持其股价,进而造成股市的虚假繁荣,同时也加剧了机构投资者利用送股题材进行炒作的投机行为,最终损害广大股民利益。从社会物质财富再分配的角度看,在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可流通部分所得的红股不能上市交易的情况下,以1元面值计价派送红股,扩大了送股的数量,从而在同一风险度上,人为地促使社会财富快速向持有多数股票的富有阶层集中,加剧了社会贫富阶层的两极分化。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送股的会计计价问题,当前的选择应该是:1.送股数低于总股数的25%时,将红股以市价入账。即公司送股时,以市价借记“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贷记“股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这样处理的好处在于:①真实计量了公司送股行为;②在当前我国股市中炒作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业绩包装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抑制公司的送股数量,进而达到减少炒作题材的功效。③减少了送股数量,等于相应增加了新股的上市规模,这对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进程有现实意义。2.送股数高于总股数的25%时,以公司最近一次发行价作参考,以面值为下限,由送股公司在此范围内自行择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