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但又往往被税务机关和企业普遍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账问题进行探讨。
一、账务不调整造成的后果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已按税法规定作了纳税调整,在清交后如不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会使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出现以下后果:
1.企业上年度若是将应计收入少计或漏计,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虚计,或用其它方式有意虚减利润等,这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将会对已作纳税调整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继续征税,增加企业负担。加多结转在产品成本会作为下年产品成本降低的因素而增加利润;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征收。
2.企业若是上年度多计或虚计收入,不计或漏记成本费用或以其它方式有意虚报利润等,这会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企业所得税流失。如把少摊的待摊费用转到下年摊入成本费而减少利润,把生产费用记人在建工程已作纳税调减而在下年度重复调减,都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3.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年度的企业收支财务状况已得到税务机关的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但又往往被税务机关和企业普遍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账问题进行探讨。
一、账务不调整造成的后果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应作纳税调整的项目已按税法规定作了纳税调整,在清交后如不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会使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出现以下后果:
1.企业上年度若是将应计收入少计或漏计,将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多计或虚计,或用其它方式有意虚减利润等,这会增加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将会对已作纳税调整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继续征税,增加企业负担。加多结转在产品成本会作为下年产品成本降低的因素而增加利润;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冲减财务费用也会增加利润,造成所得税重复征收。
2.企业若是上年度多计或虚计收入,不计或漏记成本费用或以其它方式有意虚报利润等,这会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企业所得税流失。如把少摊的待摊费用转到下年摊入成本费而减少利润,把生产费用记人在建工程已作纳税调减而在下年度重复调减,都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3.通过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年度的企业收支财务状况已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如不进行调账,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账务调整方法
根据财政部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在损益表下单独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该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年度损益的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期末将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企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汇算清缴后账务调整的原则:1.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2.要保持企业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与实际征收的应纳税额一致,真实反映财务会计核算情况。3.区别不同情况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问题进行账务处理,因财务决算已结束,需要调账的项目只能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以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
(一)调增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例1〕某企业1997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500000元,所得税为165000元。调增利润180000元,其中年终多结转在产品成本45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3000元,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17000元未转为营业外收入,职工福利支出35000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调减利润100000元,其中少摊待摊费用12000元,少提福利费8000元,补交营业税38000元,生产费用误记在建工程32000元,少提折旧10000元。其他还有业务招待费超支30000元,工资总额超支25000元,赞助费支出15000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50000元。
1.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调增利润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45000
预提费用 83000
固定资产清理 17000
应付福利费 3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0000
2.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调减利润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贷:待摊费用 12000
应付福利费 8000
应交税金—营业税 38000
在建工程 32000
累计折旧 10000
(二)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的纳税调整。按照财务会计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之间存在着内容和时间的差异,由此导致的永久性或时间性差额,都应作纳税调整。例1中业务招待费超支、工资超支、赞助费支出都属永久性差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多提折旧额属时间性差异,由此两种差异引起的纳税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作纳税调整,而在账务上不作调整。
(三)企业虚报亏损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对在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2〕某企业1996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余额100万元,企业申报亏损也为10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1)若企业少记收入30万元存入小金库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处以视同所偷税款9.9万元(30万元×33%)一倍的罚款。(2)若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未作纳税调整111万元,扣除账面亏损100万元,实为盈利11万元,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视同所偷税款36.63万元(111万元×33%)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后仍为亏损。
(1)调减亏损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一税收罚款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2.调减亏损后为盈利。由于工资超支属永久性差异,不需作账务调整,但该盈利实为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所得税3.63万元,罚款36.6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36300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36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6300
贷:银行存款 36300
(2)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66300
贷:银行存款 366300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会计上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余额,不论是用当年的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要扣减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余额就能进行处理,因此不必进行账务调整。
〔例3〕某工厂上年发生亏损10万元,按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当年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
当年应纳所得税(50-10)×33%=13.2万元
三、查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对查出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部至今尚未有明文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不统一,主要有这样几种意见:
(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这样处理如不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发生额进行分析,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容易发生差错。所以此办法不规范。
(二)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这不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要求,否定了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的属性,又回到所得税是利润分配的老路上去。所以此方法亦不可行。
(三)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这种处理符合所得税会计改革的精神,根据具体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可选择运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现按例1资料作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补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700000(500000+调增利润180000-调减利润100000+纳税调整120000)。
应纳所得税 231000(700000×33%)。
应补所得税 66000(231000-已提所得税165000)。
2.补交所得税的差异分析。(1)在应补交的所得税中属于净调增利润补交的有26400元〔(180000-100000)×33%〕。(2)属于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补交的有23100元(70000×33%)。(3)属于纳税调整时间性差异补交的有16500元(50000×33%)。
3.补交所得税会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49500
递延税款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贷:银行存款 66000
责任编辑 袁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