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2月9日正式下发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对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做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但是笔者觉得新准则仍存在一些缺陷。
1.新准则年度报告正文部分规定“(九)财务报告:1.审计报告,2.会计报表,3.会计报表附注”。该规定易使人产生两方面的误解:一方面表明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另一方面既由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公布审计报告,亦表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实际上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是并列的关系,不存在谁包容谁的问题,而且会计责任由企业管理当局承担,审计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具有相互替代性,对此笔者建议在财务报告部分规定“附送审计报告”,以正确表明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关系及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2.年报正文部分增加了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但个别及连带责任分为有限个别及连带责任与无限个别及...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2月9日正式下发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8年修订稿),对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做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但是笔者觉得新准则仍存在一些缺陷。
1.新准则年度报告正文部分规定“(九)财务报告:1.审计报告,2.会计报表,3.会计报表附注”。该规定易使人产生两方面的误解:一方面表明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另一方面既由上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公布审计报告,亦表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实际上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是并列的关系,不存在谁包容谁的问题,而且会计责任由企业管理当局承担,审计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具有相互替代性,对此笔者建议在财务报告部分规定“附送审计报告”,以正确表明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关系及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2.年报正文部分增加了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但个别及连带责任分为有限个别及连带责任与无限个别及连带责任,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其所负的个别及连带责任究竟是以其股份为限的个别及连带责任,还是无限个别及连带责任。对此,准则制订机构似应予以明确,以免产生误解。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