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种流行的信用支付工具。《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实施后,由于一些企业的财会人员知识更新不及时,加上部分银行业务人员审查不严格,致使相当数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时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承兑,持票人的经济利益受损,银行承兑汇票的形象也遭受影响。现就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简介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和取得必须做到背书连续。根据《票据法》第27条和第31条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必须做成背书形式,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凭借汇票上连续性的背书证明自己对汇票的权利。因此,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一定要在“被背书人”栏中填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取得汇票的持票人也因此不能享受任何有关的权利。并且,没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一旦丢失或被盗,也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要正确使用粘单。如何使用粘单是背书转让过程中经常遇到而又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票据法》第28条规定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粘单和汇票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至于谁是第一记载人一直有争议,从票面上看,应当是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我国经济领域中一种流行的信用支付工具。《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实施后,由于一些企业的财会人员知识更新不及时,加上部分银行业务人员审查不严格,致使相当数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时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承兑,持票人的经济利益受损,银行承兑汇票的形象也遭受影响。现就银行承兑汇票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简介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和取得必须做到背书连续。根据《票据法》第27条和第31条的规定,票据的转让必须做成背书形式,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必须连续;持票人凭借汇票上连续性的背书证明自己对汇票的权利。因此,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一定要在“被背书人”栏中填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取得汇票的持票人也因此不能享受任何有关的权利。并且,没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的票据一旦丢失或被盗,也将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要正确使用粘单。如何使用粘单是背书转让过程中经常遇到而又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票据法》第28条规定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粘单和汇票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至于谁是第一记载人一直有争议,从票面上看,应当是汇票背面第三栏中的被背书人,或者说是粘单上第一栏中的背书人。其签章应与粘接处的骑缝章一致,否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粘单不合规定,将会被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从而造成资金受损。另外,应使用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粘单(可向当地开户行索取),而不得自制。
三、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要及时提示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核算手续,银行承兑汇票要通过委托收款的形式办理,然后由承兑银行划款到持票人户头。这种结算方式虽然对防止假冒的银行承兑汇票非常有效,但汇票必须通过邮局以信件的方式传递,常会出现错投、丢失等现象,以致持票人不能及时获得票款。所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最好在汇票到期日前一个星期左右,向开户银行提示票据,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委托收款,以尽量保证票款在汇票到期后及时入户。
四、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汇票时应正确填写委托收款凭证。《票据法》第38条、《支付结算办法》的第73条明确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汇票到期要由承兑银行兑付票款。持票人在向开户行提示汇票办理委托收款时,一定要注意在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人”一栏填写承兑行的名称,也就是承兑汇票上“付款行全称”,而不能照抄“出票人全称”,否则将会得不到银行承付票款。其它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后,还应在备注栏将汇票号码填写完整,以便承兑银行审查付款。
责任编辑 周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