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现就“专用发票”中一些新的内容介绍说明如下:“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的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
现就“专用发票”中一些新的内容介绍说明如下:“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的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外,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
机动车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因此,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机动车时,一定要取得“专用发票”。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