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所得税,受地域差别优惠政策的攀比影响,减免手法在前两年各式各样,有的由地方政府直接下文规定减免,有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有的直接由当地财税部门批文减按15%计缴,个别的甚至实行包税办法。由于该等做法明显违反国家统一税法,侵犯国家统一税权,不为证券监管部门所接受,现在大多数上市公司实行按国家规定税率33%比例计缴,然后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18%,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5%。这似乎既避免了违法减税的责难,又使公司实际受益。现行会计制度对此项业务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从目前已公布的一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情况看,对此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大致有三种方法:
(一)净额法。所得税项目按实际税负比例计列。例如四川美丰、林海股份,就是采用此种方法反映。利润表上所得税项目按照实际税负15%计列,直接抵扣了由地方财政返还超比例税款返还数。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是经营业绩有关项目反映简洁;不足之处是掩盖了财政返还的经济事项。支持这种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实质重于形式。认为超过15%比例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同减按15%比例计税的实质,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二)全额法。所得税项目仍按国家统一税率33%计列,超过15%由地方...
上市公司所得税,受地域差别优惠政策的攀比影响,减免手法在前两年各式各样,有的由地方政府直接下文规定减免,有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予以确认,有的直接由当地财税部门批文减按15%计缴,个别的甚至实行包税办法。由于该等做法明显违反国家统一税法,侵犯国家统一税权,不为证券监管部门所接受,现在大多数上市公司实行按国家规定税率33%比例计缴,然后由地方财政予以返还18%,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5%。这似乎既避免了违法减税的责难,又使公司实际受益。现行会计制度对此项业务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从目前已公布的一些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情况看,对此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大致有三种方法:
(一)净额法。所得税项目按实际税负比例计列。例如四川美丰、林海股份,就是采用此种方法反映。利润表上所得税项目按照实际税负15%计列,直接抵扣了由地方财政返还超比例税款返还数。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是经营业绩有关项目反映简洁;不足之处是掩盖了财政返还的经济事项。支持这种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实质重于形式。认为超过15%比例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同减按15%比例计税的实质,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二)全额法。所得税项目仍按国家统一税率33%计列,超过15%由地方财政返还,计入补贴收入项目。例如湖北宜化就是这么处理的。这种方法的好处就在于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税收解交及财政返还的情况,不足之处是超过15%比例所得税由财政返还部分重新倒流构成利润总额(税前利润)一部分,逻辑上似乎说不通。不过,这到也没有违反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补贴收入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一个“等”字,给补贴收入范围留下了空间。支持这种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财税分离,认为税收减免与财政返还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不应混同。
(三)单列法。所得税项目仍按国家统一税率33%计列,超过15%由地方财政返还部分,在所得税项下增列报表项目“财政返还收入”。例如岳阳兴长就是这么反映的。这种做法的好处就是弥补了第二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同时又能全面反映企业税收解交及财政返还的情况。严格意义上说,单列法也属全额法。只不过是对地方财政返还部分的列示方式不同,全额法下列在利润总额之前的补贴收入项目中;单列法在利润总额、所得税项目之后增列一项“财政返还收入”。尽管两者对净利润不影响,但从利润总额构成的来龙去脉的经济意义上看,无疑是单列法更为妥当。不足之处是单列法突破了现行会计制度对报表项目的统一规定。
由于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这一特有的经济活动,现行会计制度中未曾作过明确规定,因此按照充分披露的原则,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应当认为都是可允许的办法。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财政返还是先征后返还还是即征即返还,不同的返还形式对会计处理应有不同的要求。按照会计原理的一般要求,笔者认为,在即征即返还的情况下,客观上不存在返还资金流,按照净额法反映是比较妥当的;在先征后返还的情况下,客观上存在返还资金流,按照全额法或单列法反映是比较妥当的。道理是,会计是经济活动的反映,而不是对经济活动的模拟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