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中有这样一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1997年11月份内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录了4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上,乙公司未记录应收赔偿款。199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假定赔偿款已经支付。
指南对甲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作的调整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其他应付款 4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调整应交所得税和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分录略)
调整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目为:
项目调整前调整后
货币资金 6000010000
其它应付款 400000
笔者认为上述调整是不当的,其理由如下:
①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上述准则的规定,1998年2月7日的判决事项,只能说明甲公司1997年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的诉讼损失是50000元,仅此而已。它并不能说明该...
在《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中有这样一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1997年11月份内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录了4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上,乙公司未记录应收赔偿款。199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假定赔偿款已经支付。
指南对甲公司支付的赔偿款作的调整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其他应付款 4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调整应交所得税和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分录略)
调整后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目为:
项目调整前调整后
货币资金 6000010000
其它应付款 400000
笔者认为上述调整是不当的,其理由如下:
①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上述准则的规定,1998年2月7日的判决事项,只能说明甲公司1997年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的诉讼损失是50000元,仅此而已。它并不能说明该赔偿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支付(该款项实际支付期为1998年2月7日),因此,在对该事项进行调整时,只能在补列应计损失10000元的同时增加10000元负债(列其它应付款)。
②赔偿款50000元实际上于1998年2月7日才付出,若作为1997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货币资金和应付款的调整数,显然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③如果该企业1997年末货币资金余额为40000元,则按上例中的方法作调整后,期末货币资金的余额为-10000元。这对于会计报表的阅读者是无法理解的,显然又违背了相关性原则。
针对上述错误,笔者认为该调整事项,首先应作如下调整:
补列赔偿损失同时记录支付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1)借:其他应付款50000(2)
贷:其他应付款10000贷:银行存款50000
上述两笔会计分录中,分录(1)属于对1997年度期后事项的调整,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中也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目的余额如下: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货币资金 60000 60000
其他应付款 40000 50000
分录(2)属于1998年经济业务的一般会计处理,不必对1997年的报表作调整。若该项款在判决当日并未支付,则该分录(2)应在支付日作出。
本例中的乙公司也应按前述思路进行调整。
此外,在已发布的收入准则指南举例中有关负债表日后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也应同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