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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6 作者:杨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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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不久,某工业企业财会人员前来税务机关询问,该企业十月十一日购入计算机一台,并随同购入了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合计价值25000元,在同月二十日又单独购入一套财务软件,价值8000元(未明确使用年限),问应如何进行财务和纳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指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购入的计算机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据此,笔者认为对上述两次购入计算机软件的财务和纳税处理是不相同的,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账务处理时,按规定计算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而单独购入的软件则应计入无形资产价值,并在五年内平均摊销,计算税前扣除额1600元。
责任编辑 袁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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