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关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会计核算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但就其具体的会计处理来看,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企业之间尚不统一,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差异,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前的核算
在1994年6月《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前,会计上对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均直接在本年相应项目中进行核算并计入本年损益。只有企业的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在经财政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再有调整,其中涉及损益部分才直接计入“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账户(这种调整实际是对当年损益的调整,而非实质上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不过账务处理的时间滞后而已)。
这种处理方法的最大缺点是当调整事项的影响比较重大时,可能导致各个年度之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失去可比性,也不能正确反映本期实际损益。但在“利润分配”科目中设置“上年利润调整”专户的思路,在特定情况下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暂行规定”颁布后的核算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单独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和损益表项目来统一反映报告年度发生的...
近年来,有关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会计核算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但就其具体的会计处理来看,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企业之间尚不统一,行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也存在差异,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颁布前的核算
在1994年6月《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前,会计上对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均直接在本年相应项目中进行核算并计入本年损益。只有企业的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在经财政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再有调整,其中涉及损益部分才直接计入“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账户(这种调整实际是对当年损益的调整,而非实质上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不过账务处理的时间滞后而已)。
这种处理方法的最大缺点是当调整事项的影响比较重大时,可能导致各个年度之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失去可比性,也不能正确反映本期实际损益。但在“利润分配”科目中设置“上年利润调整”专户的思路,在特定情况下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暂行规定”颁布后的核算
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单独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和损益表项目来统一反映报告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同时将其作为本年损益的组成部分,但不再按事项的经济业务分类并入本年度损益表的同类项目中。
应该说“暂行规定”的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简单,并能明确反映调整事项对本年利润的影响,结合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也能了解企业各个年度的盈利情况及变动趋势。缺点是调整事项对比较会计报表的影响反映不直观,如果调整事项的影响较大,而相应的会计报表附注或分析披露不充分,则难以反映各个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和变动趋势。
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仍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该科目既不是损益表项目,也不是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结果也不计入本年损益,而是直接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并调整年度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这种处理方法满足了会计报表对可比性的要求,也有利于减少企业对年度间利润进行调节或操纵的现象,不足之处是公司可能因一项并不重大的调整事项而导致对会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进行调整,从而不必要地增加核算工作量。此外,由于这些调整事项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同时,还需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在核算上反而不如直接在“利润分配”科目设置“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子目来核算简明,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须随时进行账务结转,只是在年末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未分配利润”子目即可。
四、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对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非重大的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重大的应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中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如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这些规定满足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重要性的要求,为完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会计处理指明了方向。
五、改进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核算的设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按以下思路来组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会计核算,即在保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损益表项目的情况下,按照调整事项对损益影响的程度分别进行核算。保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作为损益表项目的理由是,既可以明确反映调整事项对本年损益的影响情况,同时又通过保持本年损益表各项目的原貌而使比较会计报表的相应项目具有可比性。在具体处理上则可以有几种选择:
1、对非重大调整项目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计入本年损益。重大调整事项则在“利润分配”科目设置“调整以前年度利润”子目核算,年末转入“未分配利润”子目,并调整年度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2、非重大调整项目处理同上,重大调整项目则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核算,并调整年度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3、重大和非重大调整项目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其中非重大调整项目随同其它损益类项目结转本年利润,重大调整事项则应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同时将其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并调整年度会计报表中相应项目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调整事项,亦可比照以上重大调整事项的方式予以处理。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均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其区别仅在日常会计处理上,而在会计报表中,三者反映的结果则是完全一致的。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