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拜读《财务与会计》1998年第9期陈志强先生的文章《有关‘税务会计’的反思》(以下简称《反思》),不无启迪。在中国国情下,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不分离,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务问题;认识不一,当属正常。本文不准备对此作系统阐述,只想对《反思》再作点反思。
《反思》提出:“分离论’在争论中另辟蹊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表现为时下众多版本《税务会计学》问世,一些高校相关专业也开设了‘税务会计’课程。”笔者赞赏陈先生的“勇气”,尽管加上了引号,还是不得不承认这种现实,令我们广大读者从中感悟到作者对此种现实的冷视与无奈。
《反思》中列举了一笔业务,用以说明不论是以“立法会计”形式、还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形式(看来陈先生还是承认有一种“分离的形式”),“都是对财务会计的一种要求”(引者加着重点),两种形式下怎么会有“一种要求”呢?站在会计主体的角度,将罚款支出记入“利润分配”与记入“营业外支出”是一种理论依据吗?犹如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还是作为费用,在会计上能说是一种理论依据吗?
税务会计本来就是财务会计对象中的涉税会计事项,它既可以含在财务会计之中,也可以从中抽...
拜读《财务与会计》1998年第9期陈志强先生的文章《有关‘税务会计’的反思》(以下简称《反思》),不无启迪。在中国国情下,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与不分离,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务问题;认识不一,当属正常。本文不准备对此作系统阐述,只想对《反思》再作点反思。
《反思》提出:“分离论’在争论中另辟蹊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表现为时下众多版本《税务会计学》问世,一些高校相关专业也开设了‘税务会计’课程。”笔者赞赏陈先生的“勇气”,尽管加上了引号,还是不得不承认这种现实,令我们广大读者从中感悟到作者对此种现实的冷视与无奈。
《反思》中列举了一笔业务,用以说明不论是以“立法会计”形式、还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形式(看来陈先生还是承认有一种“分离的形式”),“都是对财务会计的一种要求”(引者加着重点),两种形式下怎么会有“一种要求”呢?站在会计主体的角度,将罚款支出记入“利润分配”与记入“营业外支出”是一种理论依据吗?犹如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还是作为费用,在会计上能说是一种理论依据吗?
税务会计本来就是财务会计对象中的涉税会计事项,它既可以含在财务会计之中,也可以从中抽出,相对独立(就是独立,其调整会计处理结果仍要再融入财务会计之中)。这要看各国每个时期的会计环境、税法环境;既不必定式,也不必定论。至于最近几年我国《税务会计》出版了几种不同的版本,尽管结构、内容也许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它毕竟是零的突破、是现实的需要(会计教育的需要、会计实务的需要),应该肯定、应该高兴,起码应该容忍,大可不必嫉愤。
众所周知,会计专业开设“中国税制”、“纳税检查”是适应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是站在税收征收管理方的角度讲授的课程。改革开放后,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不断改革、不断调整,尤其是在进入90年代后,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会计教育要面向改革、面向21世纪,会计专业当然要培养为“会计主体”(纳税人)服务的专门人才,课程设置应该服从培养目标。不知陈先生是否掌握了更多的第一手资料,现在开设“税务会计”课的学校,还有没有仍然同时开设“中国税制”、“纳税检查”课?笔者所在的学校从开设税务会计课的那一天起,就取代了“中国税制”、“纳税检查”,似乎不少学校也是这样操作的,根本不存在“简单的重复”问题,学生都反映此课实用,何来“怨声”之说?更无可载之道。如果在开设税务会计之后,仍然不舍弃“中国税制”、“纳税检查”,学生有意见是理所当然的,那是教学管理者和教师的责任,并非课程本身的问题。
《反思》中写到:“纳税会计处理只是比现行的《财务会计》教材更详细一点,仍没有超出现行的财务会计”。笔者认为,税务会计是否单设,各学校都可以有自己的做法,不必强求,也不可强求。可以肯定,税务会计若不单设,财务会计中可以包括一些涉税事项,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但只能就几个主要税种阐述其最基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即点到为止(有的还不能点到);而且内容还不完整(如增值税,不可能在一章中、在一项会计要素中阐述)。如果涉税内容增多,势必冲淡、支离财务会计科学规范的结构体系。若单设税务会计,就可以使财务会计内容、结构更稳定、更规范。想必陈先生也看过不少西方财务会计教材,其教材中一般只涉及所得税,其内容、结构都有较强的稳定性。我国1993年的会计改革,已经走上了与会计国际惯例接轨之路,从1997年起,又开始陆续颁布具体会计准则;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也初步实现了和税收国际惯例的接轨。这些都为税务会计独立创造了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单设税务会计后,可以更好地配合财务会计,实现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将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基本内容、计算方法、有关会计处理较为完整、系统地讲述,对财务会计起着完善、补充的作用。这不仅是“详细一点”的问题,而是内容的划分问题;更不存在谁“超出”谁的问题、而是课程体系是否完整的问题。
陈先生有对“分离””“不以为然”的权利和自由,但似乎不应给他人扣“功利主义”的帽子。何必对“分离”的“一路坦途”大动肝火呢,你只需将“分离”的理“悖”之处“揭”出来不就“昭然”了吗?
责任编辑 刘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