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博弈”,原指下棋,就是你走一步,我走一步,你想办法对付我,我想办法战胜你。因此,博弈论又被称为游戏理论、对策论,其关键内容是建立双方都认可的游戏规则。
博弈喻之于经济活动,大致可分为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合作性博弈是指博弈双方都能遵守博弈规则,并从中获益,这就需要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相互交流和拥有信息。一旦一方或双方违反博弈规则,或博弈规则原本就不合理,致使一方却蒙受了本不该发生的损失,也就出现了非合作性博弈。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已经不再是政府的附属单位,而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体制下的经济组织。所有者最大的关心莫过于投资回报有多少,投资风险有多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企业经营者肩负着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同时也希望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构成了博弈的两个方面。会计作为监控、协调委托与受托关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要实现其职能,会计人员就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以无偏见的方式提供给博弈双方客观、真实、对等的会计信息,由此所进行的博弈才算得上是合...
所谓“博弈”,原指下棋,就是你走一步,我走一步,你想办法对付我,我想办法战胜你。因此,博弈论又被称为游戏理论、对策论,其关键内容是建立双方都认可的游戏规则。
博弈喻之于经济活动,大致可分为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合作性博弈是指博弈双方都能遵守博弈规则,并从中获益,这就需要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相互交流和拥有信息。一旦一方或双方违反博弈规则,或博弈规则原本就不合理,致使一方却蒙受了本不该发生的损失,也就出现了非合作性博弈。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已经不再是政府的附属单位,而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体制下的经济组织。所有者最大的关心莫过于投资回报有多少,投资风险有多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企业经营者肩负着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同时也希望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构成了博弈的两个方面。会计作为监控、协调委托与受托关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要实现其职能,会计人员就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以无偏见的方式提供给博弈双方客观、真实、对等的会计信息,由此所进行的博弈才算得上是合作性博弈。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断扩大,我国《公司法》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任免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主任免,其他部门无权干涉,《会计法》对一般会计人员的规定也大致如此。因而会计人员的工资待遇、晋级晋职等切身利益都与企业息息相关,正是这种“鱼水关系”,决定了会计人员对其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受到限制和削弱。因此,当某些事项存在几种会计处理方法时,会计人员一般选择对企业经营者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特殊事项,特别是涉及企业领导的违法违纪事项或非法要求,也往往曲意相从。只要有企业领导授权、授意或批示,会计人员即可解除大部分会计责任。于是会计人员由代表所有者对企业实行会计监督和为社会提供会计服务的职能淡化,而主要是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服务了。另一方面,由于投资人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只能依靠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他所得到的会计信息是间接的,甚至是经过企业经营管理者再次“加工处理”过的信息。一旦会计信息不够真实,投资人就可能决策失误,从而蒙受经济损失。其结果,必然导致非合作性博弈的出现。
从目前来看,由于企业内部人控制方面的缺陷,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已经引起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按照博弈论的观点,作为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会计人员的身份应是独立的,他虽身处企业,但在履行其责任义务时不可偏向企业领导者,更不能受企业领导者的操纵。显然,我们必须尽快改革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同时修改、完善《公司法》、《会计法》,从法律上明确会计人员的身份、地位,保证会计人员有职有权,全面履行职责。目前有些地方开始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和稽察特派员制度,这些做法也算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同其他博弈一样,会计博弈同样必须遵守博弈规则,这种博弈规则是政府与社会经济组织为客观、公正地进行博弈所达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它是规范会计行为的一系列法规、准则和制度。我国已颁布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但这些规则基本上是政府和会计理论界针对国有企业按照有利于政府利益来设计的,主要考虑的是国家利益,少有企业界人士的广泛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因为会计准则是由企业应用的,其直接经济后果将由企业及其利益关系集团来承担。因此,当企业由此受损,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现象也就不足为怪。
这说明,我们还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有的会计准则和制度,注意吸收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尽可能地做到既让政府权威机构认可,又让企业经营者、所有者和广大财会人员普遍接受,以使各方面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兼顾,从而制定出博弈双方所公认的会计原则。有了这样的规则,博弈那一方若违反了它,都不会得到什么好处,并会受到惩罚。当然,制定出这种真正有效的博弈规则,还需要一定的过程。可喜的是,我国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中,已开始广泛地征集有关方面尤其是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加强了博弈双方的信息交流,向“合作性博弈”迈进了一步。
为了检查会计人员是否遵守了博弈规则,让所有者和社会各界能够信任企业的财务报表,则要求与企业管理当局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来验证,于是出现了审计。就外部审计看,应包括财政监察、纳税检查、国家审计、注册会计师查验等等。这些外部审计人员实际上就是博弈裁判,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资料的会计处理做出评判,其身份都是“超然独立”的。只要他们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制度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并保证审计监督的客观性、公证性和廉洁性,是能实施全面、系统、完整的经济监督的。因此,审计人员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执业标准,除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外,还应注重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保持清正廉洁的审计作风,同时加大违法违纪现象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整顿好会计博弈场上的秩序,使审计人员成为会计博弈的真正裁判,保证会计博弈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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