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6 作者:财政部清产核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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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第14号)发出后,我们陆续收到了一些企业和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如何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单位)更好地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大家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
答:建国以来,我国共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992-1995年进行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1996年开始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通过清产核资,一方面基本摸清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家底”,理顺了企业的产权关系,为企业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了清产核资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完善了工作方法,积累了工作经验。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之所以要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第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求,更好地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需要,密切配合各项改革工作,必须继续开展清产核资;第二,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状况,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第14号)发出后,我们陆续收到了一些企业和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如何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企业(单位)更好地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大家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
答:建国以来,我国共进行了5次大规模的专项清产核资工作,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992-1995年进行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1996年开始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通过清产核资,一方面基本摸清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家底”,理顺了企业的产权关系,为企业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了清产核资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完善了工作方法,积累了工作经验。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之所以要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第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产核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求,更好地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需要,密切配合各项改革工作,必须继续开展清产核资;第二,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状况,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对有关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因此,财政部决定在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继续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
2.日常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是什么?当前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组织开展日常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均应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或由企业(单位)及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清产核资机构确定。具体工作范围包括: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的要求,由国家确定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
(2)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特定范围企业(单位)需统一进行清产核资的;
(3)企业(单位)发生特定行为和产权变动情况,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必须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
(4)企业(单位)财务和账务发生异常情况,由清产核资机构批准进行清产核资的;
(5)企业(单位)由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申请核销国家资本金,报经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企业(单位)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中,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或不同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清产核资工作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当前应重点做好的工作是:
(1)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总体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全面摸清集体经济“家底”,明确其财产所有权归属,帮助解决企业困难,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
(2)按照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配合组织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工作中的清产核资工作;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公司和挂靠公司完全脱钩工作中的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工作;
(4)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配合国有企业改制等产权变动,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的企业(单位)重新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以及在国有资产年报统计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账实严重不符、会计信息虚假和长期严重亏损的,必须重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3.日常清产核资工作如何组织?
答:企业(单位)的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组织原则进行。
(1)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全国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具体负责中央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对其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
(2)地方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具体负责本地区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对各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确认或审批;
(3)企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其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初审或复核。
4.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具体来说:
(1)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拥有或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占有的各项资金和各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企业在进行资产清查时,要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对查出的问题,不打埋伏,如实上报;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等,在按规定进行必要技术鉴定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
(2)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指对企业占用的财产依法确定其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企业(单位)在开展日常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产权界定结果,一般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但界定双方均对原界定结果提出异议或有新问题出现的,可重新进行界定;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规定进行补课。
凡列入日常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界定结果进行审批;未列入日常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以及产权纠纷调解等工作,仍按现行的工作程序办理。
(3)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是指企业(单位)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凡在以往清产核资中,企业(单位)已经开展过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的,在日常清产核资中只进行复核;企业(单位)没有开展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的,在日常清产核资中应组织进行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工作。
(4)资金核实。资金核实是指企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和资产价值重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清产核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相应的核实、审查、认定和进行必要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
5.资产价值重估与资产评估有什么区别?
答:清产核资中的资产价值重估与资产评估都是对资产价值的重新估算,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资产价值重估主要是解决由于物价变动而造成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问题,以确定固定资产在现时条件下的真实价值量。资产评估是为了确定资产的交易价值,一般是在产权发生变动时,把资产的产权作为商品来进行评定估价的。
(2)资产价值重估采取由国家制定重估标准目录,企业(单位)抽调本企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重估小组,按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时间界限内统一进行的,重估结果由清产核资机构审批。资产评估必须由独立于被评估企业(单位)以外的具有专门评估资格的机构来进行,它是一种经常性的经济活动,资产评估结果要由国家专门评估管理机构予以确认方具法律效力。
(3)清产核资中的资产价值重估主要针对固定资产,对需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固定资产范围以及不进行重估的资产种类,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资产评估则可对所有种类的资产进行评估。
(4)资产价值重估是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和规定的方法进行的,其方法主要有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重置成本法及汇率调整法。资产评估是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条例来进行的,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多种,主要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
6.企业(单位)日常清产核资的基本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单位)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1)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根据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需要抽调财会、技术、设备管理、仓库保管等专业人员成立若干工作小组;
(2)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学习清产核资各项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资产清查时点及清查时间,报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后执行;
(3)企业(单位)依据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对各类资产和账务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按规定做好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阶段工作;
(4)整理有关材料,如实填报有关资产清查报表、产权界定申报表、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确认或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清产核资机构);
(5)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的批复结果,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做好建章建制工作;
(6)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完成后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7.企业(单位)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是否要交费?
答:企业(单位)开展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不需交任何费用。根据财清字〔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在日常清产核资工作中,禁止以各种名目向企业(单位)收费,对以清产核资名义向企业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应依据全国清产核资有关工作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但是,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企业(单位),将依据全国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责令其推倒重来,必要时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所需费用全部由该企业自行负担。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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