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在商品购销中使用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单位的欢迎。但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业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以致有的承兑银行想方设法拒绝承兑,给票据的持票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害,那么,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呢?
1.持票人要立即与开户银行联系,取得开户银行的理解和帮助。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因此持票人要及时与开户银行沟通,出具延误理由说明,争取开户银行受理请求承兑银行付款业务。
2.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方式(要附带有关的说明理由),请求承兑银行付款。《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发生拒付,承兑银行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持票人可以此取得再次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
3.对承兑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理由书或证明,要在认真加以研究后,提出反驳的依据和正常的权利要求,继续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请求承兑银行履行付款义务。有的承兑银行往往以银行承兑汇票超出付...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在商品购销中使用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单位的欢迎。但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业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以致有的承兑银行想方设法拒绝承兑,给票据的持票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害,那么,当发生这种情况时,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呢?
1.持票人要立即与开户银行联系,取得开户银行的理解和帮助。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因此持票人要及时与开户银行沟通,出具延误理由说明,争取开户银行受理请求承兑银行付款业务。
2.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方式(要附带有关的说明理由),请求承兑银行付款。《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发生拒付,承兑银行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持票人可以此取得再次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
3.对承兑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理由书或证明,要在认真加以研究后,提出反驳的依据和正常的权利要求,继续通过委托收款的方式,请求承兑银行履行付款义务。有的承兑银行往往以银行承兑汇票超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其依据是《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这种理由依据是不对的,这里规定的付款期限,指的是汇票期限,即汇票的出票日至汇票的到期日的期限,在持票人未实现票据权利时承兑银行应继续承担付款责任,而不应将此列为拒绝承兑的理由。也就是说承兑银行作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承兑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4.如果票据权利仍未得到实现,持票人可找当地人民银行,委托其予以仲裁,协调解决。如果仍不能解决,再向其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诉,要求承兑银行付款。《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o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的处分。
5.通过以上方法仍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可向司法部门对承兑银行提起法律诉讼。请求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汇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取得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责任编辑 袁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