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和公民进行资金清算的重要支付工具。但是,作为法人或公民,你是否真正了解《票据法》?是否知道运用《票据法》来行使对票据所拥有的权利?可以说,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处理日常的票据,是公司和百姓理财不可缺少的内容。
——当你所持有的票据到期要求付款而遭到付款人拒绝或压票、拖延支付时,该怎么办?《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遇到前述情况时,你就可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其出面处理;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时,你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票据的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你在票据交换所或因催债而获得了转让的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而遭拒绝,这时你该怎么办?按照《票据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法人和公民进行资金清算的重要支付工具。但是,作为法人或公民,你是否真正了解《票据法》?是否知道运用《票据法》来行使对票据所拥有的权利?可以说,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处理日常的票据,是公司和百姓理财不可缺少的内容。
——当你所持有的票据到期要求付款而遭到付款人拒绝或压票、拖延支付时,该怎么办?《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遇到前述情况时,你就可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其出面处理;若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时,你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票据的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你在票据交换所或因催债而获得了转让的票据,到期后请求付款而遭拒绝,这时你该怎么办?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你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当持有的票据丧失后,你知道如何补救吗?是去登报声明作废,还是要求出票人及时改变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呢?《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告诉了你:当票据因被焚、毁损而灭失或因遗失、被盗而丧失时,你可以首先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尔后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以此来进行补救;也可以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
——你在使用票据时,还得注意票据权利的时效问题,因为票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就灭失。《票据法》对票据权利的时效规定主要包括: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6个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面对众多可供选择的票据,你是否会充分利用票据信用权利呢?长期以来,我国的信用体制单一,似乎一谈到信用就是指银行信用。其实不然,信用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它们各有特点,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信用体制。当企业有较好的信誉时,企业付款可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这是一种银行信用,收款方收款有保证,而付款人不用立即付款,到期日再从账户划付。同样,商业信用的存在是商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往,不规范的商业信用大量存在,这种信用多采取口头信用和挂账信用形式,其结果是相互拖欠,结算秩序混乱。规范的商业信用能节约社会货币资金需求,对商品流通起润滑作用。我国商业汇票发展较慢,相应的票据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不完备,形成企业对银行信用的严重依赖。一套物资几头要资金,重复贷款,并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结果资金被大量挤占挪用的情况非常严重。而商业汇票有关业务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责任编辑 温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