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一、对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经营实体或单位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单位,虽不具备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条件,但仍属于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对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
二、停工、停产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还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已不具备恢复条件或在近期难以恢复生产的企业可不开展清产核资,但应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按停工或停产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填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是否要开展清产核资?
答: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其性质仍属于国有企业,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如果该企业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漏清,则必须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补课,并从清查年度起将企业各项统计数据纳入国有资产年报统计范围。
四、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等如何界定产权?
答:城...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一、对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经营实体或单位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单位,虽不具备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条件,但仍属于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对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
二、停工、停产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还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已不具备恢复条件或在近期难以恢复生产的企业可不开展清产核资,但应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按停工或停产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填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三、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是否要开展清产核资?
答: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其性质仍属于国有企业,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如果该企业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漏清,则必须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规定进行补课,并从清查年度起将企业各项统计数据纳入国有资产年报统计范围。
四、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等如何界定产权?
答:城镇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单位)投入的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当时已有约定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按约定办理;当时未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是如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二是如集体企业确实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转作投资,其投资额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三是如双方协商作为借款,应由双方签定按期偿还协议,借款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保留追索清偿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利;四是对于为安排职工子女就业和安置富余人员的,国家允许无偿扶持的劳服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可将国有企业扶持性投入界定为集体资产。
五、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如何理解集体企业劳动积累含义?
答: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所称“劳动积累”是指以个人入股为主的合作制集体企业,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经营积累中提取的体现职工合作劳动所作贡献并用于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权益,其性质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
六、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否进
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答: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但企业依据实际需要,报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同意也可进行价值重估。
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新增净值可否直接冲减资产损失?
答:根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损失经申报批准后,可以首先冲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新增的资本公积,然后按规定的所有者权益冲减顺序依次进行冲减。
八、如何界定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拨付的救灾款购建的资产产权?
答:对于城镇集体企业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九、对工会、联社等组织管理的资产如何界定?
答:对工会、联社等组织管理的资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对各级工会、联社中完全属于国家投入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二是工会会费形成的资产、各级联社按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发展的资金等产权均属于工会或联社组织范围内所有成员集体所有,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可在“集体资本”科目下,注明“工会”或“联社”子科目或加括号反映;三是各级工会、联社用集体企业上缴的利润、管理费等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十、经过清理甄别确属私营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对其享受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如何处理?
答:经过清理甄别确属私营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其享受集体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其中:(1)对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国家对企业减免的各种税款和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形成的资产,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按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2〕对企业享受的集体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资产。界定为集体性质的这部分资产暂由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代管,在国家尚未明确有关政策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十一、城镇集体企业实收资本在清产核资中是否允许调账?
答:在创办集体企业时,国有企业按当时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投入的资产,在这次清产核资中,经双方协商同意作为国有企业对集体企业的投资部分,可调增集体企业实收资本。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经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工作后,其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超过规定比例的,可按企业各投资者拥有的产权比例调增实收资本;对工商注册资本金暂没有到位的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经清产核资进一步核实后其注册资本金仍有差额,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补齐。
十二、对集团下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否应作为基本单位参加清产核资,并作为单户企业填报报表?
答:对集团下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应作为基本单位参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其各阶段工作组织可按集团的有关具体要求统一进行,但其在填报资产清查快报、清产核资报表以及有关阶段工作报表时均应按单户企业对待,分别进行填报。
十三、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如何进行衔接工作?
答:已随国有企业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但要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衔接:一是进行工作内容的规范,即按照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内容,采取“缺什么,补什么”;二是进行工作政策的落实,即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规定的政策予以落实,但涉及产权纠纷已达成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三是进行工作报表的衔接,即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十四、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以及已组建成城市合作银行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文件规定,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必须在开展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对于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组建的合作银行,在这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但要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总体要求,对有关工作进行相应规范和衔接。
十五、城市合作银行和拟组建或正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信用社怎么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答:城市信用社已经组建为城市合作银行的,应在已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衔接工作,并按规定填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凡以前未进行清产核资拟组建或正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信用社,则应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工作需要,全面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十六、在改制中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可以执行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政策?
答:凡已参加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在进行改制、兼并时,均可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有关政策,进行产权界定工作,明确改制企业产权关系;凡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在改制前应首先按要求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为企业改制打好基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已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不执行有关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政策。
十七、对集体企业目前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在本次清产核资中如何处理?
答:在本次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对集体企业目前占用或使用的土地,暂不纳入工作范围。凡已对集体企业占用或使用的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其工作结果待今后国家明确有关政策规定后再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