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我们在对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审计中发现,该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把关不严,财务核算不规范、随意性大,于是业务人员钻财务薄弱环节的空子,在出口业务的应付佣金及折扣上做文章,大量提存应付佣金挂应付外汇账款,长年不付或以佣抵收。而财务部门为简化核算及支付手续,用应付外汇账款直接冲减应收外汇账款。具体表现是:
1.用以前年度尚未支付的“应付外汇账款-应付佣金”冲减以后年度的“应收外汇账款”;
2.用不需支付的佣金冲减“应收外汇账款”;
3.以“货价差额”形式为客户变相付佣,并用来冲减“应收外汇账款”;
4.通过补签付款协议形式,对以前年度尚未收汇的销售合同折扣10%(实际上不存在商品质量等问题),并用来冲减“应收外汇账款”。
以上业务均未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按规定,明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离岸价格)的5%,暗佣不超过2%,超过上述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时,应持出口合同或佣金协议,收账通知等有效单据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对外支付。该公司对应付佣金既不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又将外汇收入擅自留在境外,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
最近,我们在对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审计中发现,该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把关不严,财务核算不规范、随意性大,于是业务人员钻财务薄弱环节的空子,在出口业务的应付佣金及折扣上做文章,大量提存应付佣金挂应付外汇账款,长年不付或以佣抵收。而财务部门为简化核算及支付手续,用应付外汇账款直接冲减应收外汇账款。具体表现是:
1.用以前年度尚未支付的“应付外汇账款-应付佣金”冲减以后年度的“应收外汇账款”;
2.用不需支付的佣金冲减“应收外汇账款”;
3.以“货价差额”形式为客户变相付佣,并用来冲减“应收外汇账款”;
4.通过补签付款协议形式,对以前年度尚未收汇的销售合同折扣10%(实际上不存在商品质量等问题),并用来冲减“应收外汇账款”。
以上业务均未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按规定,明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离岸价格)的5%,暗佣不超过2%,超过上述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时,应持出口合同或佣金协议,收账通知等有效单据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对外支付。该公司对应付佣金既不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又将外汇收入擅自留在境外,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这类问题是很严重的,为此笔者建议: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业务环节层层把关,主管经理要认真发挥“一支笔”的作用,不了解情况不能随意签字盖章。
2.财务部门应加大单据审查力度,从合同入手,堵塞漏洞,严格把关。业务单据未经主管财务人员审核,决不能随意下账。同时严格清理已存未付佣金,不该付的坚决不付;对以往错误做法尽快予以更正,并做好相应的转账手续;应收外汇,限期调回。
3.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核算程序,按制度办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