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征管法》第7条)
二、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征管法》第17条)
三、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征管法》第20条)
四、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但是“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管法》第21条)
五、多征税款退税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征管法》第30条)
六、拒绝无证检查、非法征收权。“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一、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征管法》第7条)
二、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征管法》第17条)
三、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征管法》第20条)
四、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但是“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征管法》第21条)
五、多征税款退税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征管法》第30条)
六、拒绝无证检查、非法征收权。“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0、69条)
七、限期改正权。“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27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征管法》第37、38、46条)
八、听证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的费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
九、申请复议及起诉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征管法》第56条)
责任编辑 许太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