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税务报》1998年1月2日第3版刊登了李玺剑“关于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正确计算”的文章,文中对“某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0000元(不含税)”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所得税额=48000×20%+(48000-20000)×20%×50%=12400(元)。”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对劳务报酬不含税收入每次超过336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换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依此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0000-7000)×(1-20%)〕÷〔1-40%×(1-20%)〕=62352.94(元),应纳所得税额=62352.94×40%-7000=17941.18(元)。这与李玺剑的计算结果相差5541.18元。
当然,上述换算公式比较复杂,这里介绍一个简便方式: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1-税率)。公式中的税率按“不含税级距税率表”对应的税率,该表的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所附“税率表三”中的各税率分别乘以80%得出如下:
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0000元(不含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因为60000元超过49500元,按“不...
《中国税务报》1998年1月2日第3版刊登了李玺剑“关于对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的正确计算”的文章,文中对“某歌唱演员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0000元(不含税)”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应纳所得税额=48000×20%+(48000-20000)×20%×50%=12400(元)。”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对劳务报酬不含税收入每次超过336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换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依此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60000-7000)×(1-20%)〕÷〔1-40%×(1-20%)〕=62352.94(元),应纳所得税额=62352.94×40%-7000=17941.18(元)。这与李玺剑的计算结果相差5541.18元。
当然,上述换算公式比较复杂,这里介绍一个简便方式: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税率-速算扣除数)÷(1-税率)。公式中的税率按“不含税级距税率表”对应的税率,该表的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所附“税率表三”中的各税率分别乘以80%得出如下:
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60000元(不含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因为60000元超过49500元,按“不含税级距税率表”,其对应的税率为32%,速算扣除数为7000,应纳税额=(60000×32%-7000)÷(1-32%)=17941.18(元)。
责任编辑 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