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余明元 袁盛奇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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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货和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成熟的商品经济常以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相伴相生为标志。现货市场如不以期货市场为补充,交易者可能因风险太大难以成交,或因价格波动过大影响履约。同时,会计是随着经济环境的演变而不断向前发展的,有了期货交易,也就产生建立期货会计的要求。本文试图从我国构建期货会计的必要性谈起,实例借鉴美国、日本的期货会计规范,指出现阶段期货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求对其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构建期货会计的必要性
1、期货市场同其他商品市场不同,交易者必须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由结算所负责平仓和结算。期货结算所不仅对每日成交的期货合约办理清算和交割,而且要对所有的空盘和约办理清算和交割,并对所有的空盘合约根据收盘前的报价计算当日的结算价格,逐日结算出每个会员的盈亏并在其往来账中反映。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与普通会计的较大差别,决定了期货会计产生的动因。
2、我国期货市场迅速发展,全国现已有期货交易所50多家,从事期货经纪的公司则达360多家,相当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的总和;但对期货合约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期货市...
期货和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成熟的商品经济常以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相伴相生为标志。现货市场如不以期货市场为补充,交易者可能因风险太大难以成交,或因价格波动过大影响履约。同时,会计是随着经济环境的演变而不断向前发展的,有了期货交易,也就产生建立期货会计的要求。本文试图从我国构建期货会计的必要性谈起,实例借鉴美国、日本的期货会计规范,指出现阶段期货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求对其完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构建期货会计的必要性
1、期货市场同其他商品市场不同,交易者必须通过经纪人进行,交易由结算所负责平仓和结算。期货结算所不仅对每日成交的期货合约办理清算和交割,而且要对所有的空盘和约办理清算和交割,并对所有的空盘合约根据收盘前的报价计算当日的结算价格,逐日结算出每个会员的盈亏并在其往来账中反映。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与普通会计的较大差别,决定了期货会计产生的动因。
2、我国期货市场迅速发展,全国现已有期货交易所50多家,从事期货经纪的公司则达360多家,相当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的总和;但对期货合约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都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期货市场向规范化发展,必须着眼于期货会计的建立和发展。
3、我国期货交易的形成和发展,特别是在进行国际期货交易以及“入关”后我国期货市场走上国际市场后,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必须规范化、国际化,有必要建立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期货会计。
二、关于期货两种规范之比较
各个国家和地区期货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其期货会计规范也就不一样,本文仅就美国和日本作一比较。一般认为,期货交易分为投机交易和避险交易,以下分述之:
(一)对投机交易的处理
对于期货投机交易,美、日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期货交易的盈亏作为当期损益予以确认,唯一的不同在于日本将避险会计中的预期性交易作为投机交易会计处理,下面举一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预计某股价指数合约价格会上涨,于是以每份$100的价格买进1000份,支付初始保证金$5000(按面值5%支付);一个月后该合约跌至每份$98,期货经纪公司要求该公司追交保证金$2000|(100-98)×1000|,再过一个月,该合约涨至$102,于是保证金降至初始保证金水平$5000,且其中有$2000的浮动盈亏,该公司立即将合约全部抛出平仓,其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初始保证金时
借:短期投资 $5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5000
2.一个月后(确认浮动盈亏)
借:短期投资 $2000(追加保证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000
借:投资收益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3.平仓后(确认投机损益)
借:现金(银行存款) $9000
贷:短期投资 $5000
投资收益 $4000
(二)对避险交易的处理
1.避险会计的适用条件不同
(1)美国在FAS80中规范了避险会计的两个条件:其一是被避险项目使企业暴露在价格或利率变动的风险之下;其二是期货合约可降低该风险,并被指定为此项目的避险。
(2)日本在期货、选择权等交易会计处理意见书第二部分规定,是否采用避险会计应以“事前测试”和“事后测试”相结合的方式加以界定。“事前测试”的两个前提是:①公司确有避险动机;②公司内部规定或内部组织有规定。“事后测试”的两个条件是:①期货合约必须与被避险项目的价格变动具有高度正相关且相关程度在80%以上;②依企业采用避险交易的结果,作为是否认为避免交易的判断标准。
可见,美国对避险会计的要求较为宽松,日本对此要求则苛刻得多。
2.避险交易的结果处理不同
(1)美国将避险分为预期性交易和现有资产、负债或承诺之避险。对于预期性交易,如果符合预期性交易的主要特征及内容明确和预期性交易极有可能发生这两个条件,则递延至交易实际发生时作为交易价格的调整。此时,如果预期性交易数量小于避险数量,则按所占比例确认。对于现有资产、负债或承诺的避险,如果避险项目是商品期货、利率期货或股价指数期货,则损益作为相应被避险项目账面价值的调整;如果避险项目是外汇期货,则未平仓损益立即确认,并与相关净资产或负债之汇兑损益相抵消。
(2)日本根据避险结果,需要进一步判断避险会计适用与否,对于最终的避险交易,将一般损益作为被避险项目的调整。在确认损益时有两种方式:清算基础和结算基础。清算基础是指期货合约的损益,分别以契约日与交割日的价格为计算差价的根据;结算基础是指期货合约的损益,以契约日和每日变动的价格为计算差价的根据。日本就这两种方式结合被避险项目的计价方法(成本法、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界定了避险会计的适用范围:①报告日期货合约未了结而被避险项目了结,则清算基础认定时适用避险会计,结算基础认定时亦可适用避险会计;②报告日期货合约了结而被避险项目未了结,则成本计价法下适用避险会计,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下收益确认适用,损失不适用;③报告日期货合约与现货合约均已了结,则清算基础认定时成本法不适用避险会计,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下只有损失才适用避险会计;结算基础认定时,成本法适用避险,成本市价孰低法下只有损失不适用避险会计。
下面就现有资产或负债项目避险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以$6000买入原料玉米6000蒲式耳,为对其避险该公司在期货市场上以$11/蒲式耳的价格卖出6000蒲式耳的玉米期货合约,支付初始保证金$3300,一个月后,玉米现价跌至$9/蒲式耳,期价跌至$10/蒲式耳,则美国的会计处理如下:(假设符合两个避险条件)
买入时(现货)
借:存货 $60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60000
卖出期货合约,支付初始保证金时
借:短期投资 $33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3300
一个月后,调整玉米账面价值
借:短期投资 $6000
贷:存货 $6000
在日本,该期货项目是否作为避险会计处理要进一步判断,假设该项目符合“事前测试”的两个前提,且被避险项目(存货玉米)采用成本与市价敦低法,期货损益以清算基础认定,则会计处理前两笔(买入存货玉米和卖出期货合约与美国一样,而一个月后,因期价与现价相关程度为($11-$10)/($10-$9)=100%,同时依据该期货交易结果判断,该项目可作为避险会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和浮动盈亏
借:存货跌价损失 $6000[($10-$9)×6000]
贷:存货 $6000
借:短期投资 $6000[($11-$10)×6000〕
贷:投资损益 $6000
判定为避险交易,用期货投资损益调整存货跌价损失
借:投资收益 $6000
贷:存货跌价损失 $6000
(三)期货交易的报表披露
美国FAS80要求附注提示期货交易合约的总价值,对于避险交易,应注明被避项目的性质及会计处理方法。FAS105对所有金融工具作了披露要求,因而也涵盖了期货交易。日本要求提示的内容有:①期货交易的对象和内容;②按买入、卖出分别列示期货合约价值;③明细表分别就各项交易金融工具的市价及成本与市价的差价分别列示。
三、我国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有鉴于以上几种会计规范,笔者认为,我国期货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存在以下问题:
1、对于避险会计(我国称之为套期保值)太过简单,意见稿中仅强调对于期货避险项目应该单独反映,而未做出详细阐述:(1)没有明确是否适用避险会计条件的限制,这使得一些期货投资企业往往会利用投机与避险会计处理界限不明的缺点,将应确认为本期的收益却与资产或负债配比,进行避险处理,从而虚减利润,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2)没有对预期性交易避险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预期性交易的性质是避险而不是投机,只不过被避险的项目较为抽象,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交易,故应借鉴美国的做法进行避险会计处理;(3)没有对企业采用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时的避险会计作出相应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采用成本法的避险会计进行了规定,而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允许一些企业采用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所以,仅对采用成本法计价的企业避险会计进行规范是不够的,不妨借鉴日本做法,对其有所改进。
2、交易保证金处理前后不一致。意见稿认为,期货结算公司收到会员交纳的保证金确认为对会员的负债,期货经纪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交纳的保证金确认为对期货结算机构的债权,而对期货投资企业却一反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向结算机构或经纪公司交纳的保证金确认为短期投资。这里如果期货投资企业是结算机构的会员则该条与前条矛盾,笔者认为,这也应作为债权,以保持前后一致的关系,或者将三个主体间的这种往来关系由债权和债务改为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另外,这种关系,即使确认为债权与债务,也不能作为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处理。特别是对于期货投资企业,期货交易往往不是它的主营业务,而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反映企业主营业务上的往来项目。
3、期货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浮动盈亏未予以确认,而仅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提示。美国和日本都要求对浮动盈亏在报告日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在报表内反映,而意见稿中要求这种浮动盈亏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不符合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发展的要求,所以笔者建议应将其作实际账务处理并于表内反映。
责任编辑 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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