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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柳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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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是: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
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没有执行这一规定。为了减少当期应交税金,企业常常是一取得专用发票就申报抵扣。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该笔进项税额除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外,还将永远失去抵扣权,以后不论货物到达或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记入进项税额中申报抵扣。
因此,笔者建议一般纳税人企业应严格执行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规定,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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