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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王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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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工作中发现,现在还有不少会计人员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没有掌握,应纳税额计算不准。本文以举例的方式试说明该奖金应代扣税款的正确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上述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厂职工12月份取得工资2600元,奖金2000元,年终加薪1000元,其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十奖金所得应纳税额=〔(2600-800)×10%-25〕+〔(2000+1000)×15%-125〕=480(元)。如果该职工12月份取得工资不是2600元,而是不足800元,假设为500元,则除了其当月工资、薪金纳税所得为零外,计算奖金所得应纳税额时,还可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800元的差额,即:该职工12月份应纳税额=〔(2000+1000)-(800-500)〕×15%-125=280(元)。
责任编辑 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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