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潘琰 王瑶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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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于1990年底、1991年初在沪、深两地建立证交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法规,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对此揭示与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有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如中国证监会在1997年底就上市公司利润预测问题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部分公司效益下降,却通过指标技术处理夸大业绩,如对净资产收益率,原应分别列示加权数及全面摊薄数进行比较,很多公司仅用当前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以粉饰业绩。
2.对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如①关联交易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1997年中报中虽首次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很不全面...
我国于1990年底、1991年初在沪、深两地建立证交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法规,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拟对此揭示与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有些公司出于某种目的,在报告会计信息时,有意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甚至捏造会计账表,虚构利润;还有一些新上市公司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筹集更多的资本,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地提供利润预测数,致使其利润预测数与利润实现数差距过大,如中国证监会在1997年底就上市公司利润预测问题通报批评了8家上市公司,并要求其限期整顿及公布整顿结果;部分公司效益下降,却通过指标技术处理夸大业绩,如对净资产收益率,原应分别列示加权数及全面摊薄数进行比较,很多公司仅用当前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与上年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以粉饰业绩。
2.对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如①关联交易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在1997年中报中虽首次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但披露很不全面,大多集中于生产性关联交易,对非生产性关联交易,尤其是对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未按《准则》要求进行披露。许多上市公司正是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隐瞒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②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充分或者有遗漏,故意避重就轻。1996年香港联交所关于H股公司1995年报财务资料的评价中,指出有4家公司在“资本承担”中披露不够充分;有3家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方面有遗漏或不详;有2家在大比例“应收款”方面未作充分说明;有14家公司在期初存货抵扣增值税方面有5种不同的处理方法……③在信息披露中,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
3.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就大为降低以至毫无用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已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倾向于将有利于己的信息及时披露,不利于己的信息延迟披露。正如在“宝延事件”中,宝安公司就是因为延迟披露对延中公司的收购意向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4.会计信息揭示带有地方歧视和不平等性。某些上市公司因为害怕所公布的会计信息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将一些本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的会计信息放在地方性报纸上公布,以减少信息影响面,结果导致异地股民未能及时了解情况,做出不当投资决策而遭致损失;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使市场少数人士优先得到经非正常途径泄露出来的信息,那些获得内幕信息者得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非正常回报,却使其他为数众多的投资者蒙受损失,造成了不平等竞争,极大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5.有些上市公司有意模糊商业秘密和必须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界限,为自己隐瞒信息的行为寻找藉口。
6.财务报告的格式不规范。有些公司没有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对报表格式的要求进行著录。
二、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
1.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使企业在会计信息披露时有空子可钻。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但对于其中具体操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中第17条例举了11项重大事件,但同时又规定“前款未作规定但确属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当视为重大事件”。对“可能”一词未予明确,如果有可能,则可能程度应该多大;如果认定要披露,又应该按何种方式进行披露等等。又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但对什么是“全面摊薄”,如何计算未做进一步规定,致使上市公司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各行其道,得出的每股收益指标往往缺乏可比性。
2.政出多门,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使得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无所适从,给公司随意揭示会计信息提供了条件。在我国,包括中国证券委、证监会、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证券市场的政策制定工作,在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难免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也为政策与制度的协调带来了困难。如在“长虹事件”中,如何判断长虹转配红股能否上市方面就存在问题。
3.有关法规贯彻不彻底,有法不依,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的证管机构的力量与香港、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相比,显得十分薄弱。仅从人数上作一比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仅有100多人,在香港,虽然香港联交所已经具备有良好的自律机构,但其证管机构仍有200多人,美国证管会大约有2700多人,最大的稽查、执法部门有500多人。相比之下,我国的证管机构力量很薄弱,合格的专业人员十分有限,在管理方式上也常未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的影响,对市场的认识显得不够充分。
另外,作为证券市场披露财务信息的把关者的注册会计师(指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数量和质量上目前均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相适应。至1996年底,我国具有可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有105家,注册会计师仅1108人,而且,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按照法规要求执法,从1992年至今,已有多家事务所因出具虚假报告而受到处罚。
4.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原因之一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出于利益趋动,失实披露财务信息。由于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东和受托管理公司的经理人员构成代理关系,为确定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建立起了将利润与经理人员酬金相挂钩的“分红机制”,经理人员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倾向于拉高利润,并往往借助于会计上的技术处理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证券市场也成为展现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舞台,公司的盈利以及其它利好消息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为此,管理人员也愿意尽量公布利好消息,设法隐瞒不利消息。原因之二,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不长,一些成熟的观念和意识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做法也不很熟悉,这样制作出来的信息常常不能完全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中国证券市场中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对策
由上述分析可见,我国证券市场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不少,原因也比较复杂。这里既有各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所遇到过的共同问题,也有中国证券市场作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的新兴市场所特有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要善于吸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证券市场的成熟不是一蹴而就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西方证券市场从初始阶段,到巩固阶段,再走到今天的成熟阶段,经历了近五百年的时间,相比之下,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发展的时间很短,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交所成立算起,到今只有短短8年时间。人们普遍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仍处在初始阶段,要使我国证券市场在短期内获得较大的进展,没有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相配合是不行的。而要努力提高我国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光靠自己闭门造车也不现实,况且我国的证券市场要走向国际市场,会计作为一门商业语言,也必须向国际靠拢。这些情况要求我们汲取西方证券市场发展及其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但是,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以证券市场为其生存环境的,一个国家脱离自己的证券市场环境去建立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好比舍本求末。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我国证券市场的这种特点,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在起点上就有别于西方。受我国证券市场环境的制约,与之相配合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就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2.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这一现象是极为不和谐的。虽然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财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方式和时间,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由于财务信息的质量要求直接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如果没有会计准则对财务信息的质量作出规范,则无论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如何完善,其作用的发挥也很难保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尽快出台具体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
此外,审计制度作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中必不可少的监督机制,需要我们在注册会计师法的基础上尽早制订《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并完善中国独立审计准则。
目前我国有关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有漏洞和不足,如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的规定显得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间的界限不够明朗等,这些地方都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在制订有关法规时应注意与相关政策、制度相协调,可以借助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反馈各个层面的意见,及时发现不合理之处,避免政出多门现象。
3.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法规贯彻执行,做到执法必严
严格执法,首先要求我国的监管机制应能随时洞察证券市场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做出反应。我国虽也建立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但是监管监察手段和人手均有限,而且在工作细致程度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认为,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通常通过5个渠道,及时捕捉有违法嫌疑的行为,制止或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这5个渠道是:第一,证交会设有自己的调查官员,定期对投资顾问、投资公司以及经纪商的账目、交易记录进行调查;第二,证交会工作人员对经纪商投资顾问、投资公司提交的各种文件进行审查;第三,股票交易所以及全美证券商协会都有很多技术设备,通过这些设备,证交会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异常行为时,监督人员可以进行调查;第四,听取来自投资人、经纪商及其雇员的投诉;第五,阅读报纸,发现有不正常现象时,立即着手调查。相对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软硬件”配备均需加强。
严格执法还要求在认定违规行为后,严格按照法规惩处,绝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给违规者以沉重的打击,树立法律的威严。
4.充分发挥审计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鉴证作用
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合规、合法,质量如何,最终都要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就好像工厂里的产品,制订了质量标准后,还要经由检验员检验证实合格后才能出厂。鉴于我国可以从事证券业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必要加强有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壮大这一队伍。对于已获得该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也不能放低要求。一些注会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出具违法、违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乱收费事件屡有发生,因此,还要完善《注册会计师守则》中有关CPA职业道德规范的条款,并加强对CPA违则案例的查处力度,以便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用。
5.加速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其正确揭示财务信息的能力
前文提到的部分上市公司制造虚假财务信息以及有意模糊或混淆商业秘密与必须公布的财务信息之间的界限等问题,虽直接出自会计人员之手,但他们多受制于企业的领导,往往迫于各种压力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应加快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使之能够更加公正地处理和披露财务信息。另外,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证券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责任编辑 秦中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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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