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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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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第6期发表了《以旧换新与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后,陆续收到多封读者来信,就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提出异议。争论焦点基本集中在赠送的话筒是否纳税上。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如果把赠送的话筒视为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货物,话筒的市场销售价(含税)为128.7元,赠送的话筒应纳税18.7元,其它条件同原例。可作:借:现金1188.7
贷:商品销售收入——影碟机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8.7
但假如该商场将影碟机与话筒1∶1组合销售,每套售价1170元(含税),收取现金。可作:
借:现金1170
贷:商品销售收入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这样的税务处理可以说是没有问题的,这与上述的买一赠一没有实质性区别。因此,我认为买一赠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赠送他人”,“赠一”的销售收入通过“买一”得到实现。如果硬性规定买一赠一方式赠送的物品要纳税,组合销售的方式纳税又该如何处理?当然,是否纳税最终还取决于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
本刊编辑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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