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7 作者:徐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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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单位取得银行汇票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从银行直接取得。即汇票上的申请人在银行签发汇票后从银行取得。二是汇票上的申请人给予。即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而取得。三是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汇票使用频率增加,流通转让次数也不断增多,企业取得有缺陷的汇票、无效的汇票的现象时常出现,甚至出现了受理假汇票被欺诈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银行汇票的健康发展,也给企事业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笔者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谈谈受理银行汇票应审查的事项。
一、鉴别银行汇票的真伪
当单位受理的银行汇票不是从银行直接取得,而是由其它渠道取得时,首先应鉴别其真伪。1、找当地银行鉴定。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等都受理银行汇票业务,客户可以通过这些银行来鉴别。一般找对口银行鉴定,当地没有对口银行可以找人民银行鉴定。2、委托开户银行查询或根据银行汇票上记载的出票行名称,直接以电话等方式与之联系,确认此笔汇票该行是否签发,从而确定其真伪。
单位取得银行汇票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从银行直接取得。即汇票上的申请人在银行签发汇票后从银行取得。二是汇票上的申请人给予。即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而取得。三是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汇票使用频率增加,流通转让次数也不断增多,企业取得有缺陷的汇票、无效的汇票的现象时常出现,甚至出现了受理假汇票被欺诈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了银行汇票的健康发展,也给企事业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笔者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谈谈受理银行汇票应审查的事项。
一、鉴别银行汇票的真伪
当单位受理的银行汇票不是从银行直接取得,而是由其它渠道取得时,首先应鉴别其真伪。1、找当地银行鉴定。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等都受理银行汇票业务,客户可以通过这些银行来鉴别。一般找对口银行鉴定,当地没有对口银行可以找人民银行鉴定。2、委托开户银行查询或根据银行汇票上记载的出票行名称,直接以电话等方式与之联系,确认此笔汇票该行是否签发,从而确定其真伪。
二、审查银行汇票的有效性
1.审查银行汇票应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企业在受理汇票时应对以上7项逐一审查。其中第一项表明“汇票”的字样,在银行汇票印制中已经印有“**银行银行汇票”字样。第二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由于银行汇票的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因此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而不存在出票人对他人的支付委托,也就没有记载支付委托,只记载凭票付款。第三项确定金额,是指记载的金额要固定(如拾万元整),不能浮动不定(如叁拾万元以上,大约拾万元)。第四项付款人名称,即银行汇票的出票行名称。第五项收款人名称,是指银行签发汇票时,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审查时看是否为收款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第六项出票日期,审查是否按公历确定,不得记载公历没有的日期,如2月30日。日期必须中文大写。第七项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13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审查金额。(1)审查汇票出票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记载,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二者是否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汇票无效。(2)如已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审查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同时记载,二者是否一致。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出票金额之内,多余金额是否等于出票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之差。
3.审查是否有更改现象。汇票金额(包括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不论大小写)、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其它更改事项须有原始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审查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58条、59条的规定,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并交付现金的才能办理现金银行汇票。审查内容有两项:1、审查“出票金额”栏内是否填写“现金”字样,如现金壹万元整。2、审查汇票上是否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即汇票上记载的付款行名称。缺少任何一项的汇票都不能支取现金。
四、对其它事项的审查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2.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人民银行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不予受理。
3.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为现金银行汇票,汇票上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凡现金银行汇票、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均不得背书转让。
4.背书是否连续,是否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是否签章。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被背书人是否为本单位或本人。
6.背书人是否按规定签章。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要在票据的相应位置上签章。
7.背书使用粘单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是否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8.背书人为个人的,为了保证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还应审查背书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等。在实务中一般都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上述8项不合要求的汇票,应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宋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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