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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7 作者: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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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在财务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职工宿舍楼建在厂区附近,其耗电没有与企业分开,电力部门与企业结算后,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有关费用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而对职工宿舍楼所用电费,每季由厂后勤部门按其耗用多少,收齐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借记“现金”,贷记“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这样就把职工宿舍楼所用电费的进项税额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从而漏交了增值税,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财务部门在收到职工所用电费款时,应按增值税税率把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作借记“现金”,贷记“管理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以维护国家利益,保证税收足额入库。
责任编辑 许太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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